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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营改增后 税务问题大汇总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两者之间存在差异,也是相互联系的。目前,很多国家都在努力缩小或试图消除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但两者的差异不能立即消失,应该辩证地看待,不必要求某一方削足适履去合适对方,而应该各自遵循自身的规律,使两者科学、健康、协调地发展。 一、企业有关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主要差异 1.从所得税方面看其差异 从会计学的角度看两者的差异表现两个方面,即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通常有两种方法对所得税核算,一是应付税款法,二是纳税影响会计法。从税法角度看所得税,通常表现在对所得税的成本费进行计算上,有二种可扣除项目和不可扣除项目,除此之外还关系到关资产、损失、收益的处理等内容。 2.从增值税方面看其差异 在新的会计准则颁布实施以后,在增值税和税法进行确认大概是相同的,不过在目的和原则上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税法方面对增值税的确认更加的宽泛和广泛。 (1)售后回购增值税的处理。比如A公司于2011年5 月1日作为销售方对B公司供应一批产品,总价格为120万元人民币,其中增值税17万元,成本为80万元。根据合同的约定A公司到10月30日将以130万元人民币进行购回。由于购回的费用比原来供应价格高,其中的差额应该按期计提利息,时间长度就是在回购期间,这个要计算编入财务费用的。不过在税收上是不同的,应该纳入销售和采购两项经济业务中。 (2)赊销货物增殖税的处理。企业在赊销货物中,增值税发票按照货物的全款已经开出,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那就是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的,但是如果货款回收有问题的话,那这个经济活动获得的收益就不可能正常的进入到企业中来,如果设备到客户方还没有正常安装调试完成的话,就可能出现风险报酬没有转移,那在会计上就不能算为确定的收入。 3.从收入、营业税等看其差异 (1)从收入看差异。收入是影响企业税负和经济效益的首要因素。公司的一些捐赠收入、投资人的投资在税法上则是收入。企业一些视同销售行为也属于收入的范围。从这里边我们就可以知道,在范围广泛性方面,税法收入比会计收入要广泛得多。从税法方面看的话,确认的收入除了包含会计收入,还包含捐赠收入、非货币交换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视同销售等。 (2)从营业税看差异。根据营业税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营业税的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主营业务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主营业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当纳税人以预收款形式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按税法规定应计缴营业税,而财务会计则只以 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 计入负债,只有当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符合会计标准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才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 (3)从固定资产核素看差异。不同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合理地选择折旧方法。某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对房屋厂房等使用年限平均法,对公司的运货卡车采用工作量法,其他设备按照其特点选择适当的方法处理。 (4)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看差异。当发现可能发生减值迹象,会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当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就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企业还有些无法确定其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公司财务人员每年会进行减值测试。在核算中要注意,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发展模式 1.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协调发展的原因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分离程度上如果比较高的情况,对于税务来讲,如果分离程度比较高就会出现一些不好的影响。对于谨慎性原则如果使用超出正常范围,那就会给企业带来一些空隙,这些空虚就可以让企业来增大利润,如果这两者分离程度较高,也会给企业带来所得税征管方面的困难,当然,分离程度较高也给政府税务部门带来很多的困难,比如工作难度增大,成本也会随之增加。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发展模式 (1)加强政策宣传与会计信息披露。不管是税务部门还是财政部门在宣传方面都要加大,确保能把会计和税法一些内容的宣传和培训都归入正常的工作范畴,这样的话就可以增加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效果。 (2)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协调。第一会计制度在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规范,不过,对于税法来说就并没有做出相关硬性的规定,因此就应该给出一些调整;如果对所得税的影响还在正常范围内的话,有或者只要对政策执行和所得税征管不会有影响的话就可以将所得税政策与会计政策调整相同。第二企业在会计计算中,对于会计账簿的纪录和会计报表中的金额不能擅自更改,只能利用年终纳税调整法进行调整。 (3)会计处理方法上的协调。在社会经济中,由于影响的方面很多,会计估算在不确定性性和核算纳税额两者中有很大的差异,可以应用税收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节。在现实中,很多企业比较倾向于应用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现在,关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协调,暂时不存在一个非常安全的模式。而加强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又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必须合理分析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之间差异,并且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选择最可行的协调模式,进一步完善企业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 参考文献: [1]王丽梅。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主要区别。中国卫生经济,2008年5月第5期 [2]吴康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与协调。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8期【】 责任编辑:zoe 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创新的思考

          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多数人关注的是一般纳税人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应抵扣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税法规定购进该项固定资产允许抵扣,企业由于没有取得进项发票,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实际抵扣进项税额,认为企业是自动放弃抵扣权,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等。那么,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财税〔2013〕37号文件没有新的规定。 下面通过一个实例来看一下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例如,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2月购买一台生产设备103000元(含税),货款已支付,会计上按10年计算折旧。由于技术原因,该设备不适用生产经营需要,于2013年8月将该设备出售,取得价款82400元(含税),货款已收到。那么该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应该缴纳多少增值税? 会计处理如下: 1.2013年2月购买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设备 103000 贷:银行存款 103000 2.2013年3月至8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 5150 贷:累计折旧 5150(103000 10 12 6)。 3.2013年8月处置设备时: 借:银行存款 82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8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1600〔82400 (1+3%) 2%〕 借:固定资产清理 97850 累计折旧 5150 贷:固定资产 103000 结转清理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170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050 该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应缴纳增值税1600元。 【】 责任编辑:米粒儿 公司不挣钱还要交税吗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等规定,现将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将云南省范围内自有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应当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1月1日关于《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促进云南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等规定,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第一条对适用范围及对象作了明确,个人将云南省范围内自有房屋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的行为,属于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税行为,纳税人出租或者转租房屋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第二条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作了强调,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应当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公告》第三条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作了规定,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公告》第四条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及税率作了强调,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第五条对个人一次性收取租金问题作了规定,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1月1日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厦门市关于继续执行工会经费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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