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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存货盘盈盘亏会计分录是什么?

      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监督管理,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与披露、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态。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能、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等(以下统称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以及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提供的自身信用信息。第三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应当坚持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保护权益、奖惩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保障工作经费,将社会信用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五条 省人民发展改革部门是全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确定的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开放和应用。县级以上人民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政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六条 省人民应当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和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将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人民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政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应当与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同步更新。省人民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驻湘单位等加强沟通协作,推动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开放合作,满足社会应用需求。第二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人民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示范表率作用,诚信施政、诚信作为、诚信执法,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公信力。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应当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第八条 市场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诚信履约、公平竞争,规范商务行为,降低商务运行成本,维护良好商务关系。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商贸流通、金融、税务等领域的信用管理和服务;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按照规定在行政许可等事项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并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第九条 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提高诚信意识,守信自律,维护自身良好信用。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知识产权、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领域社会诚信建设,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十条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推进司法公开,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维护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宣传教育,普及社会信用知识,将诚信建设贯穿于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宣传诚信典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开展诚信教育。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宣传诚实守信的典型人物事迹,在公益广告中增加诚实守信的内容。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与披露第十二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包括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纳入范围的特别规定,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有特别规定的,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以及编制的有关条目基础上,编制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纳入目录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逐条明确其对应的具体行为、公开属性、共享范围、归集来源和渠道、更新频次等内容。编制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按照规定报送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目录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归集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十四条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应当按照真实、客观、全面的原则,依法采集自身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非公共信用信息。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等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按照约定向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采集的非公共信用信息。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五条 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并对提供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示公开、政务共享和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具体披露方式由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予以明确。非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信用主体主动公开、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第十七条 省人民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第十八条 在社会信用信息征集、提供、披露、应用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虚构、篡改、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二)泄露涉及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三)非法获取、出售社会信用信息;(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第十九条 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社会保障等工作中,可以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依法购买信用服务和产品。机关应当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财政资金支持等活动的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依法进行查询和利用。省人民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应用目录。第二十条 机关应当建立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制度,设定本单位查询人员的权限和查询程序,并建立查询日志,记载查询人员姓名、查询时间、内容以及用途。查询日志应当长期保存。第二十一条 对遵守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经审查后,由机关根据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便利措施;(二)在财政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四)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五)法律、法规以及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守信联合激励政策,将诚信典型名录及时推送至省级相关部门和机构,由其负责相关联合激励政策在本系统、本领域的落实。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经审查后,由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限制;(三)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行政便利措施;(四)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五)法律、法规以及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第二十四条 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定,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需要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的,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包括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纳入范围的特别规定,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有特别规定的,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外,编制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编制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按照规定报送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五条 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览�,破坏国防设施的;(五)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第二十六条 机关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信用主体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机关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出具认定的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依法送达信用主体,并将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时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依法在严重失信名单中标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惩戒。第二十八条 机关在实施监管措施或者惩戒措施前,应当书面告知信用主体采取相关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公共信用信息的内容和提供单位。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Τ潭认嗍视�,不得超越法定条件、种类和幅度。信用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被采取惩戒措施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十条 鼓励市场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给予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对失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依据行业自律公约、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一条 信用主体享有查询和复制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第三十二条 信用主体认为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信息征集、披露、使用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异议申请处理期间,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第三十三条 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发现其向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改,并将更改后的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三十四条 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后,认定信用主体信用状态的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同级人民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修改。第三十五条 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提供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查询服务的期限按照规定执行。失信主体在查询期限届满时尚处于惩戒期限内的,查询期限延长至失信惩戒结束之日。查询期限届满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得提供查询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在查询期限内,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修复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受理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再对外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法律、法规或者规定不予修复的除外。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第三十七条 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监督管理,制定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三十八条 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处理社会信用信息和提供信用服务和产品,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得�:Π踩�、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信用服务机构向信用主体提供相关服务,不得将该服务与社会信用信息采集相捆绑,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第三十九条 信用服务机构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信用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级时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第四十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通过信用评级、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以及培训等,为社会提供信用服务和产品。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鼓励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融资信贷等活动中查询社会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服务和产品。第四十一条 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开展宣传培训和行业信息发布等活动,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公信力。第四十二条 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栊庞霉芾硐喙刈ㄒ�,培养信用服务专业人才。鼓励开展信用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引进信用服务人才。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保守秘密和未成年人保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等民事权利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虚构、篡改、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的;(二)泄露涉及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的;(三)未按要求提供、征集和披露公共信用信息的;(四)非法获取、出售社会信用信息的;(五)未依法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等职责的;(六)违法实施激励、监管与惩戒措施的;(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睿挥形シㄋ玫�,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虚构、篡改、违规删除非公共信用信息的;(二)泄露涉及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非公共信用信息的;(三)非法获取、出售社会信用信息的;(四)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五)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侵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诹谷媸只牡缱臃⑵笔芷笔缘愎ぷ�

          根据规定企业每年需要在5月31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又是一项比较有难度的工作,要掌握的知识有很多,而且我国的会计核算与计税基础的不同,往往需要进行账务的调整,因此会计工作人员一定要对账务有着清晰的认识。那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的账务处理该怎么做呢?请看下文详细内容,保证大家看的物有所值哦~一、根据汇算清缴的结果,会导致三种情形(1)企业应交企业所得税金额与计提企业所得税金额相等,清缴后 应交企业所得税”明细科目为0;(2)企业应交企业所得税金额小于计提企业所得税金额,清缴后“应交企业所得税”明细科目大于0;(3)企业应交企业所得税金额大于计提企业所得税金额,清缴后“应交企业所得税”明细科目小于0。二、不同企业汇算清缴账务处理是否有区别?目前,不同企业适用会计准则或制度不同,主要是三类(1)企业会计准则(2)小企业会计准则(3)企业会计制度【注意】汇算清缴中,基础信息表是必填表,其中必填“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原因在于,采用不同准则或制度直接影响到账务处理办法。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一)盈利企业的账务调整1、对永久性差异的账务调整(1)当应纳税所得调增额大于调减额时,按两者之差做如下处理第一步:补提“应交企业所得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企业所得税第二步:追溯调整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当应纳税所得调增额小于调减额时,按两者之差做如下处理第一步:冲减多计提的“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第二步:追溯调整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2、对暂时性差异的账务调整(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账务调整(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冲减 应交企业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账务调整(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补计提“应交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账务调整需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以后年度可得到抵扣的差异部分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第二种情况:以后年度有可能得不到抵扣的差异部分第一步:补提“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第二步:追溯调整借: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二)亏损企业账务调整1、对于永久性差异企业不用进行账务处理,将来盈利补亏时,按照本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确认的亏损额进行弥补即可。2、对于暂时性差异(1)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账务处理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2)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账务处理(以企业未来有足够的所得额来抵扣为限)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四、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1、账面上计提金额大于实际缴纳金额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 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大于0。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企业没有考虑到税收优惠政策等,比如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等。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2、账面上计提金额小于实际缴纳金额即上年底结账的时候可以计提的企业所得税少了。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计提时仅仅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计提的,没有考虑到视同销售等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小企业会计准则》这种处理为了简化核算,采用未来适用法,而不采用追溯重述法。五、适用《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1、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1)补提所得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如果计提多了,就做相反分录。(2)结转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1)补提所得税大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在贷方) 递延税款(或在贷方)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2)冲减多提所得税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递延税款(或在贷方)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在借方)(3)虽然不补提,也不冲减,但是需要补确认递延税款(包括亏损企业,虽然不交税,但是也可能存在这样的账务调整)借:递延税款(或在贷方)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在借方)(4)不管是哪种情况,都需要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至利润分配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在贷方)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在借方)好课推荐:,一课搞定汇算清缴前瞻筹备、政策定位、优惠申请、报表填写,通过案例分析熟练掌握汇算清缴方法,从零起步,攻破汇算清缴难点问题。更多资讯:更多汇算清缴知识,欢迎关注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汇算清缴专题, 专票电子化~3分钟学会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基本操作

              一、相关政策 (一)农产品扣抵凭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财税[1995]52号)规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国税函[2008]1007号)规定,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国税函[2005]第545号)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税务机关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税务机关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二)海关专用缴款书 海关专用缴款书,是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在进口货物时由海关代征增值税后取得的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根据国税发[2004]148号《》,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增值税的,不论货款是否已支付,其取得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第128号),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有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根据相关海关专用缴款书逐票填写《海关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同时报送载有《海关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海关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83号),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行 先比对后抵扣 的管理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2009年4月1日起,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稽核比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几个注意点 (一)农产品抵扣凭证 由于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及进项税额的申报都在收购企业一个环节进行,而且农产品收购凭证是目前唯一没有纳入 金税工程 的增值税抵扣凭证,需要重点注意。 1、农产品抵扣凭证使用范围,主要涉及农产品的抵范围。《》(财税[2009]9号)第一条,对 农产品 再次明确,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税[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农产品收购凭证是由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使用的。这里的农产品收购企业,应是经工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农产品收购或以农产品为主要生产原料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且在申请领购收购凭证前,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使用收购凭证的资格认定登记;这里的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生产或收购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应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农产品的具体范围,《》(财税[1995]52号)有专门规定。 2、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纳税人填开收购凭证时,应在收购现场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就每一笔收购业务逐笔开具,并逐项填写销货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收购凭证应一人(户)一票,不得汇总开具。有些地方在具体执行时,特殊情况下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汇总开具。 3、异地收购农产品时收购凭证的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实行属地原则,因此纳税人前往异地收购农产品不得私自携带收购凭证。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异地收购农产品使用收购凭证有以下两种方法:1、长期在异地设立收购点的,应在收购地办理税务登记,并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凭证;2、临时到异地收购的,可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有关证明,向收购地税务机关交纳保证金后领购收购地税务机关的收购凭证。 4、异地农户上门交售农产品时收购凭证的使用。纳税人对于异地上门交售的农户,可直接向其开具收购凭证。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商贩收购农户的农产品再上门交售的,纳税人不得向其开具收购凭证,而应由商贩自行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二)海关专用缴款书 纳税人使用海关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须在签订进口合同(包括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后五日内报送合同复印件,未按期报送的,其报关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不得作为抵扣凭证。2、对于纳税人丢失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可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3、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同时报送《海关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纸质及电子信息,由税务部门与有关信息稽核比对相符后,方予抵扣。另外,海关专用缴款书的复印件作为必报资料,应随同《海关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一起报送。 对于试点的三省一市,需要重点注意:1、对需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纳税人应以海关缴款书原件为依据,通过电子申报软件准确采集相关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并导出《抵扣清单》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稽核比对。税务机关接收数据时同时对数据进行校验并提供接收结果通知书及清单,对符合校验规则的,予以接收;对不符合校验规则或重复采集的,不予接收。2、由于海关缴款书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将直接影响稽核比对结果和申报抵扣,纳税人应准确、完整录入海关缴款书的相关信息,对海关缴款书打印�:薹ū嫒系�,应主动与海关或进口代理商联系确认。3、《抵扣清单》可每月多次报送,数据报送和稽核结果查询的方式主要有上门和网络传输两种。稽核系统每日对已接收的海关缴款书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月末产生最终稽核结果。纳税人可在每月月末前对稽核情况进行查询,如因采集错误导致稽核结果异常的可立即重新采集报送。4、纳税人自5月申报期起,应在制作当月申报表前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以及清单,并在《稽核结果通知书》中列明的抵扣期限内把清单数据导入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申报抵扣。 真假海关专用缴款书的识别。重点注意:1、海关专用缴款书上的海关关徽均系点状特定组合,凡无特定波纹或波纹不清晰、不连贯的可怀疑为假票,应重点识别。2、海关单证专用章和银行转讫章较清晰、工整或特别清晰、工整有可能为假票。3、制单人编号违反编码规则。制单人编码为6位数字组成,前2位系海关代码。如上�:9厍�2位应为 22 。如制单人编号前两位为 23 或编码长度为4位可直接断定为假票。3、票面其它内容打印均工整、位置适中,但专用缴款书号码打印位置偏左,覆盖票面英文印刷字体 NO 。4、海关名称需要重点注意。如文锦渡、南汇、皇岗等海关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出现伪造的可能性较大。提醒广大纳税人在取得海关专用缴款书时,综合分析对比,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Sylar 2009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进出口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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