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汇算清缴时不能税前扣除的费用类型
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 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鄂税发〔2019〕32号 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 现将《税务总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乱收费排查整治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职担当,抓紧抓实,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确保党、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应享尽享减税降费政策红利。 二、在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下增设乱收费排查整治工作组。根据税务总局文件精神,湖北省税务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中增设乱收费排查整治工作组,主要负责监督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乱收费行为。 组长:货物和劳务税处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收入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督察内审处、系统党建工作处、纪检组、纳税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各指定一名副处级领导干部。 三、认真开展乱收费排查整治工作。一是明确乱收费排查对象。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应结合票控全系统,清理2018年1月1日起开具过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和货运税控系统税控服务评价不满意的纳税人。二是明确排查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电话、微信、QQ问询纳税人,约谈服务单位等多种方式,开展乱收费排查整治工作,问询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三是明确排查内容。重点排查是否存在第三方平台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是否存在服务单位借销售税控专用设备或维护服务之机违规捆绑销售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是否存在第三方利用垄断地位乱收费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四、多方联动开展乱收费整治工作。一是设立乱收费投诉举报专席。在乱收费专项排查整治期间,湖北省税务局、武汉市税务局在湖北省、武汉市两级12366纳税服务中心设立第三方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举报投诉专席,专门处理纳税人和各方反映的乱收费问题。二是湖北省税务局负责与省级物价、市场监管部门联系,争取政策指导和支持。 五、严肃查处乱收费违规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发现服务单位有乱收费行为的,要及时报同级货物和劳务税部门,按照《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发现税务干部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涉税服务机构行为或与第三方有利益关联的,要按照税务总局文件要求移交同级纪检组处理。 六、按时上报排查整治情况。各地应在4月26日和5月30日前,分阶段通过FTP向湖北省税务局报送乱收费排查整治情况报告、湖北省乱收费排查整治统计表和湖北省乱收费排查整治明细表。 附件:1.湖北省乱收费排查整治统计表.docx 2湖北省乱收费排查整治明细表.docx 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3日 税务总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税总发〔2019〕44号 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3月27日,李克强总理在海南考察时强调:要警惕借减税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不论哪里出现这样的苗头必须坚决打掉,决不允许以任何名目揩减税的油。为认真贯彻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并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各类第三方涉税服务收费的监管,坚决防止借为实施减税降费提供咨询等各种服务之名乱收费、抵消减税降费效果,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红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专项排查整治 进一步加强第三方涉税服务收费监管,对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合法权益,确保减税降费的真金白银真正落到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务总局决定,从即日起至5月31日,迅速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专项排查整治。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作出的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的高度,深入落实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迅速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抓,确保取得实效。 二、全面排查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 要在近期已开展涉企收费、中介机构收费清理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对照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全面深入梳理第三方涉税服务收费情况,彻底摸清收费的项目、标准等,细致排查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重点排查是否仍存在第三方平台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是否存在服务单位借销售税控专用设备或维护服务之机违规捆绑销售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是否存在第三方利用垄断地位乱收费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 三、坚决整治第三方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 对全面排查中发现存在乱收费行为的,要会同相关部门迅速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信用等级、取消服务资格等措施坚决予以整治。各级税务机关要畅通第三方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纳税人和各方面反映的乱收费问题,会同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调查核实和处理反馈。在专项排查整治期间,税务总局在北京12366纳税服务中心设立第三方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举报投诉专席,各省税务机关也要相应设立。 四、严肃查处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规定,对税务干部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涉税服务机构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一旦查出税务干部与第三方有利益关联,要坚决清除出税务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形成整治第三方乱收费行为的合力 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委和汇报第三方涉税服务收费监管工作,并主动加强与当地物价、市场监管以及企业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协作配合,争取指导支持。对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及时提请采取各种监管措施,迅速予以处理。 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排查整治工作,将其作为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的重要职责之一,专设一个工作组负责,分别于4月30日和6月3日前,分阶段向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排查整治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要将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乱收费行为贯穿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全过程,在专项排查整治结束后,仍要持续抓实抓好。各级税务机关纪检部门、系统党建部门、督察内审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对工作开展敷衍塞责的,对纳税人和缴费人反映乱收费问题置之不理、消极怠慢、推诿扯皮的,要严肃进行问责。 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9日【】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幽鲜∷拔窬种氯≡鲋邓耙话隳伤叭说囊环庑�
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成本类特殊事项如何处理?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了6个年头,许多汇算清缴疑难问题已得到解决。但对于纳税人来说,却总会有一些新问题亟待解决。因此,针对纳税人在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涉及成本的一些特殊事项,现在就相关的税务处理做一梳理和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1.企业高管境外考察费是否属于工会经费?根据《》(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高管境外考察费不能挤占职工教育经费。因此,高管境外考察费不能算在职工教育经费内。那么,是不是可以全额扣除或不能全额扣除呢?这主要看该境外考察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如果能够证明有关就可以全额扣除,否则视为个人支出不得扣除。法规依据:《》(财建〔2006〕317号)、(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2.雇主责任险可否在税前扣除?雇主责任险在保险的险种内属于财产保险,但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财务保险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法规依据:(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3.只给部分员工缴纳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是否可以按标准税前扣除?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可以按标准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必须是全体员工都有的,只给部分员工缴纳不允许税前扣除。法规依据:《》(财税〔2009〕27号)。4.挂证人员(使用资质)的社保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果企业给挂证人员缴纳社保,但不发工资,也不扣缴个税,挂证人员也不为公司工作,那么该人员不属于公司的职工,其已缴纳的社保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法规依据:(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5.企业与另一企业发生合同纠纷,上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书要求对方开具发票,但对方不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将法院判决书确认为合法有效凭证?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法院出具终止执行书,说明没有办法再取得发票,可以将法院判决书和终止执行书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前扣除;二是如果法院未出具终止执行书,因为是否能取得发票还未确定,而税法需要确定性,需要按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税前扣除金额。因此,没有法院终止执行书证明的,法院判决书不能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法规依据:(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 责任编辑:泥巴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成本类特殊事项的税务处理
问:纳税人办理分期缴税需要哪些手续? 答:纳税人办理分期缴税时,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填写《》附件所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并在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备案时,须同时报送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等。 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地税机关重新报送备案表。【】 责任编辑:泥巴姐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税相关问题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