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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预付费用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个人所得税,从名称上来看就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因此无怪乎个税改革启动以来,舆论焦点无数。以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税收制度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为主体内容的本轮财税体制改革,从十八届三中全会至今已经持续三年。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出 要稳妥推进财税和金融体制改革 。虽然会议公报中未提及 个税 ,但种种迹象表明,个税改革已经在加速研究推进。其中,哪些费用将纳入专项抵扣屡次大吸眼球。 个税改革总原则:增低、扩中、调高 事实上,本轮个税改革的总原则和大方向早已明确:依照 增低、扩中、调高 的总原则,建立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的新税收体制,通过税制设计,合理调节社会收入分配,进一步平衡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而在推进路径上,对应 增低、扩中、调高 的目标, 扩中 即减轻中等收入群体税收负担或成为优先选项。 提高个税起征点 自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个税起征点3500元,以工薪所得为例,共有7个级次,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3500)在1500元、1500至4500元、4500元至9000元的,分别适用3%、10%和20%的税率。这一个税方案沿用至今已经走过了五年之久。此外,进一步优化税率结构,调低部分档次的税率也在业内形成较高呼声。每年都会有人大代表在 两会 中提议提高个税起征点,建议提高至5000元、8000元等,通过计算可知,如果提高个税起征点,工资越高 减负 就越多。 个税按家庭征收 个税按家庭征收,是业内呼吁的 综合税制 的体现,也将是一大利好消息。例如当个税按家庭征收确实实行,就可以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统一发放育儿补贴,更为公平。目前来看,再教育支出或成为抵扣首选,首套房贷款利息也有望纳入选项。长期来看,赡养老人、抚养二孩等家庭支出有望逐步纳入抵扣。 张连起指出,在深化财税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过程中,相对其他税制改革,个税改革可以说是风险最小、获益最大的突破口。个税的破题,符合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收入翻番的迫切需求,对于保障改善民生具有积极的作用。相关推荐: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责任编辑:小泥鳅 出口退税会计上岗实训 网络直播(第34期)

        同的销售方式,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中,也有明显不同的规定。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在六种特殊销售方式下,这两个税种分别是如何确定收入的。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以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销售货物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实现,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相应地,回购时按照购进货物进行进项抵扣。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以旧换新销售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开具发票并计税。收取旧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除金银首饰以外)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商业折扣方式销售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方式销售增值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综上规定纳税人买一赠一以折扣销售的形式开具发票的,商品与赠品的销售额与折扣额都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里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没有以折扣方式的形式开具发票的,赠品视同销售,以赠品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更多推荐: 税务部门公布3起虚假填报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案例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为2020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此次调整,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基本一致;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尽快把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税务政策解读、税务知识学习及实操提升,请关注财税实务选课中心,推荐阅读: 消费税销售环节税务筹划方法来了,好方法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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