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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营业税的账务处理总结

      【摘要】作为从事综合劳务项目的物流企业来说,现有的营业税制存在税目的设置对应不够明确、税率不统一、计税依据规定不一致、不同规模物流企业发票不一致等问题。在完善物流营业税过程中,对目前物流企业营业税制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克服现有物流企业营业税存在的重复课征、计税依据不明确、发票管理等问题,是调整和完善现有物流企业营业税制可行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物流企业;营业税问题;完善措施 1 引言 近年来,物流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正在快速发展,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加速器。物流业是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根据实际需要实施有机结合的活动的集合,作为生产性服务业,已成为我国的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但是物流税制的不完善,物流企业偷税漏税、税负过重、税负不公平等问题,阻碍了我国物流业的进一步发展。 物流税收一直是物流企业关注的焦点。我国政府各有关部门本着为物流行业构建有利政策环境,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原则,在税收方面已做出了许多有利于物流企业发展、壮大的改进。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在我国物流税收政策上有着划时代的意义。但我们要认识到试点企业都属于物流各领域的领先企业,属于高端受惠群,整个物流行业的税收还存在诸多问题。 2 物流企业营业税制的现状及问题 2.1物流企业营业税制的现状 物流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各种管理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目前仍以物流相关行业分别归口管理。在体制上,涉及商务部、国家发改委、铁道部、交通部等多个部门,存在着条块分割、部门分割、重复建设等种种问题。从物流企业的税收政策角度分析,在我国现有的税收政策中,也没有对物流企业专门的界定。近些年来,国家为了体现对物流企业发展的倾向性扶持政策,针对物流企业以外包形式提供物流服务等特殊物流业务相关的税收新规定也在 国税发 等相关规定中有所体现。但是,税收政策主要仍是根据物流业所呈现的运输业、代理业、仓储业、流通加工业、配送业和信息业机械地加以分割,涉及运输、仓储、货代、联运、流通加工和信息业务活动的相关税收规定分别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例中体现。自1993年国家颁布《营业税暂行条例》以来,特别是对联运、分包、货代等业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发票使用管理作了调整,使得我国物流企业营业税制取得了一些成果:①征收效率高,税收成本较低。②为现代物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③征管形式转向增值税管理模式。 2.2物流企业营业税存在的问题 2.2.1物流企业税负过重 我国现行的物流业的税收政策是: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归入: 运输业 税目,税率为3%;仓储业归入 服务业 税目,税率为5%;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这些税目看上去并不高,但是要把他放在物流行业上看就会有不同的结果。 物流企业微利行业,毛利只有4%~5%,税后利润只有1%~2%,显然3%、5%的二档营业税率相对较高。仓储行业由于其利润低、税率高而表现得尤为突出。 税负过重另一原因是重复纳税现象比较突出。近年来,在我国本土物流企业快速增多的同时,大量国外物流公司也纷纷进入我国,使得我国物流企业竞争日趋激烈。在这一大背景下,物流企业为了取得竞争优势,纷纷将精力放在自己的核心业务上,而将非核心业务外包。但是,在现行的物流税收政策下,除试点企业外的广大普通物流企业,还是按服务业收入征税。而实际上物流企业还需要支付给其他如仓储企业、运输企业较大比例的费用,只赚取差价收入。这样造成了重复纳税,增加了物流企业的负担。 2.2.2各环节税率不统一 按现行政策规定,运输、装卸、搬运等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率是3%,仓储、配送、代理等仓储业的营业税率是5%. 现代物流业务是综合性的整体服务,一项物流业务往往涉及多个不同的物流服务项目,不同的服务项目界限不明,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情况,难以明确划分不同的税目税率。 2.2.3物流业务营业税目界定不明确 我国的营业税条例按照不同行业设计了不同的税目,以此设计高低不等的比例税率。这样的税率设计在行业分工日益精细的情况下,不仅计算简便,而且税负也比较合理。但是对于物流业务系统化发展的情况,这样的税目和税率设计,不利于企业综合物流业务的开展。因为,在这样的税目设计下,企业要分开核算不同应税业务,按照不同税率缴纳营业税,否则,不能分开结算收入,运输业务收入,运输业务收入就不能享受差价纳税和低税率纳税的规定。物流企业结算的收入如果分开核算,分别取得的收入的话,就不能统一开具发票收取价款。这对一项业务既含有运输业务又含有仓储业务和其他业务的企业来说,其经营活动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2.2.4没有统一的物流专用发票 目前,在我国没有统一的物流发票,存在公路运输业、公路装卸搬运、水路运输业、水路运输服务业、联运行业货运、租赁业、服务业等不同种类多行业发票。更严重的是,其中只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根据2006年8月1日施行的《公路、内河运输业统一发票》的规定,必须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全国统一的发票。而其他行业发票至今还没有统一的格式和标准,一些发票使用量和规模较大的企业,还可以由企业自行设计,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印制。这样不利于物流税收的统一与监管,不利于实施针对物流企业的专项税收政策,同时也不利于以一体化为方向的物流企业的发展。 3 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的措施 3.1从低采用统一营业税税率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物流各环节采用不同的营业税税率,这有背于税收公平的原则,同时,3%、5%的税率对利润微薄的物流企业而言也相对较高。特别是作为物流一大基础业务的仓储业务从高采用5%的税率,这不利于物流企业自身的积累和提升。鉴于当前我国物流业的情况,应降低物流业的税收,物流各环节统一从低采用运输业3%的税率,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自我积累能力,促进物流各环节协调发展。同时,这也有利于税收公平。 3.2专设物流业税目,统一开具物流业发票 在营业税具体税目中,增设物流行业税目。统一开具物流业发票,无论物流企业提供的是何种物流业务,也不论物流企业是否属于自身有无运输业务和运输工具,物流始终都是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中间环节,也是增值税征收链条的中间环节。由于我国对劳务项目征收营业税的一贯性,在没有把劳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时期,也不能因此导致增值税纳税链条环节的中断。所以,在规范物流业市场准入的基础上,所有物流企业都应享有开具专用运输发票的政策,并准予接受物流业务按照运输费用一定比例抵扣增值税进项纳税。 综上分析,目前物流企业营业税的规定,在税目的设置、计税依据的确定和发票管理等方面都存在需要进一步调整和改进的地方。当前,物流企业税收政策处在试点调整的过程中,表明国家对物流行业的重视,对物流业务涉及税收问题的改进必将有利于现代物流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有利于物流企业和接受物流业务的企业税负承担的合理性。 目前对物流行业征收的营业税,起税负基本与其发展水平相适应,但相应于现有的物流多样化一体化的业务活动,现有的营业税相应税目的设置存在对应业务化分不够明确、一体化物流业务营业税税目难以确定、计税依据规定不一致、不同规模物流企业发票管理不一致等问题,从物流业本身来说,营业税的课征简便易行,所以,对目前物流企业营业税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克服现有物流企业营业税存在的重复征税、计税依据不明确、发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是物流行业对税收政策的集中反映,调整和完善现有的物流行业营业税具体政策措施,必将大力推动现代物流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罗秀芳。物流企业增值税涉税业务处理[J].绿色财会,2009,9. [2]谭筱。物流业税政之痛[J].市场周刊(新物流),2009,6. [3]尤大鹏。保税物流园区知识管理系统构建[J].物流工程与管理,2009,8. [4]巫珊玲。从物流企业营业税看我国流转税制政策的完善[J].交通财会,2008,10. [5]朱冬梅,孟旭。完善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4,22. [6]贺登才。探路中国物流税收改革[J].中国储运,2008,1. [7]夏杰长,李小热。我国物流税收政策的现状、与完善机制[J].税务研究,2008,6. [8]李敏。货运业征税新办法引发物流税收新思考[J].涉外税务,2004,8.毕业论文网【】 责任编辑:老A 谈如何提高税务稽查选案的针对性

          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有哪些规定?答:(一)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时,发生的下列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二)根据《》(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度起,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支出也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三)企业发生的下列研究开发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1.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之外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租赁费等;2.非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4.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5.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7.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且核算上划分不清的费用;8.企业受托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支出;9.企业取得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10.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 责任编辑:泥巴姐 企业当年度已发生但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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