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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广西发布办理2020年度个税扣缴手续费退付的通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契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六、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七、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十、有关用语含义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4月26日如想了解更多财税政策,可以了解一下赵海立老师的课程,全年持续更新,带你月月学新政,职场不落伍!相关推荐: 关于修订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和技术标准有关资产管理内容的通知

        摘要:税务成本是影响企业利润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主为了获取利润的最大值,在经营成本较难找到降低空间后,就把主要的目光转向降低税务成本,即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通过避税与节税等形式来减轻自己的税负,这种纳税筹划无论从宏观还是微观上均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降低;税务成本;方式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目的就是获取利润的最大值。利润的高低是受收入与成本决定的制约,而成本主要是由生产成本与税务成本构成。生产成本降低的对面就可能是管理成本与技术成本的提高,且在一定时期达到一定程度后较难找到降低空间,继而投资者与经营者就把主要的目光转向降低税务成本,将其作为重要的渠道来开辟。 一、降低税务成本的中性形式 降低税务成本的中性形式是指纳税义务人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或缺陷,规避或减轻其税收负担的非违法、不能受法律制裁的行为。从本质上看,它既不合法,亦不违法,而是处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状态,即 非违法 ,通常称其为 避税 。 避税行为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减轻了纳税义务人的税收负担,使其获得了更多的可支配收入;国家税收收入减少,将导致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 非不允许 进行选择和决策。国家针对避税活些动暴露出的税法的不完备、不合理,采取修正、调整举措,也是国家拥有的基本权力,这正是国家对付避税的惟一正确的办法。如果用非法律的形式去矫正法律上的缺陷,只会带来不良的后果。因此,国家不能借助行政命令、政策、纪律、道德、舆论来反对、削弱、责怪避税。 (一)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 避税产生的主观原因是利益的驱动,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本身的漏洞。如纳税义务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税率上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种减免税的存在诱发避税。 2.法律观念的加强,促使人们寻求合法途径实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在 人治 大于 法治 的税收环境中,纳税人会倾向于用金钱贿赂政府官员、用美色引诱政府官员、用人情软化税务官员、靠背景和托关系向税务人员施压等不正当途径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纳税义务人避税行为的国际化,促使国际避税越来越普遍。产生国际避税的原因是沉重税收负担、激烈的市场竞争、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不同、各国间课税的程度和方式不同、各国税制要素的规定不同、各国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不同、各国税法实施有效的程度不同、其他非税收方面法律上的不同。 (二)避税的特征 避税与偷税相比具有以下几大特征: 1.非违法性。避税是以 非违法 手段来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的,它没有违法,从而不能采用像对待逃税行为那样的法律制裁。对避税,只能采取堵塞税法漏洞,加强税收征管等反避税措施。事实上,究竟何为 非法 ,何为 非违法 ,何为 合法 ,完全取决于一国的国内法律,没有超越国界的法律的统一标准。在一国为非法的事,也许到另一国却成了合法的事。因此,离开了各国的具体法律,很难从一个超脱的国际观点来判断哪一项交易、哪一项业务、哪一种情况是非法的。 2.高收益性。避税是一种非违法行为,它一定能给纳税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并且与违法行为的偷税的风险性极不相同,避税基本上可以说极低风险或无风险。 3.策划性。由于避税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况且现行的税法制度和征管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因此要做好非违法的避税,一定要有策划意识。首先,要了解税法,尊重税法;其次,要了解税法的漏洞或缺陷及征管中的漏洞;再次,要对自己的企业经营进行妥善安排,使之符合避税的要求;最后,要精通财务会计知识和其他法律知识,才不致于将避税变成了逃税。 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经营者铤而走险采取了降低税务成本的偷税等非法形式。偷税,即逃税或称税收欺诈,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上的解释为 偷税一词指的是以非法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即纳税人缴纳的税少于他按规定应纳的税收。偷税可能采取匿报应税所得或应税交易项目,不提供纳税申报,伪造交易事项,或者采取欺诈手段假报正确的数额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 偷税 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是非法性,即偷 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这与避税完全不同。 二、降低税务成本的积极形式 降低税务成本的积极形式是指纳税义务人依据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采取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享用优惠条款,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合法行为,通常分为 节税 与 转税 两种形式。 (一)节税 节税与避税的区别在于节税符合政府的法律意图和政策导向,是应当鼓励的一种税收行为,而避税相反。节税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其实现途径是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和减免税政策。节税与 非违法 的避税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合法性。从法律角度看,避税是采用 非违法 的手段来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而节税则采用的是 合法 的手段来达到上述目的,其合法的最主要标志就是节税是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而优惠政策本身并不是税法中的漏洞,它是立法者的一种政策行为,节税者的节税行为符合立法者当初的立法意图。 2.道义性。避税则是利用税收立法上存在的漏洞或不完善之处,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在道义上通常有不正当之嫌。节税是充分利用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调整产业导向的行为,是正当的行为。 3.趋同性。避税较多地受制于税法和征管漏洞或缺陷,而这些漏洞则是税务当局当初始料不及的,也是在未来的立法和征管中要加以克服的;相反,节税则是立法者和税收征管者希望纳税义务人去做的,纳税义务人的节税行为几乎完全在税务当局的预料之中和期望之中。 4.调整性。节税的关键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此,纳税义务人要能灵活应变,有敏锐的洞察力,想方设法通过经营决策的调整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避税和节税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节税是从纳税人角度进行的界定,侧重点在于减轻税收负担;而避税则是从政府角度定义,侧重点在于回避纳税义务。由于征纳双方立场不同,纳税人从个体利益最大化出发,在降低税收成本(包括税收负�:臀シㄔ斐傻乃笆沾Ψ#┒谐锘墓讨谢峋×坷孟中兴胺�,当然不排斥钻法律漏洞;而税务当局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贯彻立法精神,必然反对纳税人避税的行为。但这种反对仅限于道义上的谴责。只要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完善税法,就不能禁止纳税人在利益驱动下开展此类活动。因此可以说,对节税和避税的严格区分,仅仅是体现了一方当事人即政府的意志。如果考虑另一方当事人,则这种区分不仅变得毫无意义。而且,在实际中也难以操作。由于避税和纳税筹划之间界限相当�:�,对于一项节税计划中是否有避税因素,常常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二)转税 转税是税负转嫁筹划的简称,它是指纳税人在不愿或不堪忍受税负的情况下,通过提高价格或降低价格等方法将税收负担转移给消费者或供应商的行为。 转税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转税从本质上来说是纯经济行为。偷税、避税以及节税在性质上属于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行为,只是有 违法 、 非违法 以及 合法 程度上的不同,而转税则是纳税义务人通过价格自由变动的一种纯经济行为。 2.转税能否成功取决于价格。没有价格的自由浮动,转税也就不存在。由此可见,价格自由变动是转税赖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商品供求弹性的不同所导致的价格对厂商供应量的影响以及对消费者消费量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转嫁税款归宿的方向和程度。 3.转税不影响国家税收收入。逃税、避税和节税的结果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只是避税是被迫减少,节税是主动减少,而转税的结果是导致税款的归宿不同,不一定减少税收收入。 三、降低税务成本的筹划意义 降低税务成本的筹划即纳税筹划,主要是站在纳税人角度而言,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不违法的、合理的方式以规避或减轻自身税负、防范和化解纳税风险,以及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纳税筹划主要包括避税、节税与转税三种筹划形式。纳税筹划不仅能减轻企业的税负,还有其他积极的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因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初衷的确是为了少缴税和缓缴税,但这一目的达到是通过采取合法或不违法的形式实现的,而要使这一形式的有效实现,纳税人就必须熟知税法,搞清楚什么该为什么不该为,在此过程中不由自主的就提高了其纳税意识。 (二)有利于实现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纳税筹划不但可以减少纳税人税收成本、实现节税功能,还可以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显性背后的隐性陷阱)。税法陷阱是税法漏洞的对称。税法漏洞的存在,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机会;而税法陷阱的存在,又让纳税人不得不小心,否则会落入税务当局设置的看似漏洞,实为陷阱的圈套(这也是政府反避税的措施之一)。纳税人一旦落入税法陷阱,就要缴纳更多的税款,影响纳税人正常的收益。纳税筹划可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不缴不该缴付的税款,有利于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 (三)有利于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 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的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投资、筹资、企业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了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有利于促进资本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有利于国家税制的日趋完善 纳税筹划是针对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及税法中没有规定的行为而进行的,因此在税务人员进行税收征管过程中会针对企业进行的纳税筹划工作而发现税法中存在的不完善的地方,这些问题通过正常的渠道进行反馈可作为完善税法的依据,有利于税法的逐步完善。 参考资料: [1] 董树奎.税收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分析与协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 于长春.税务会计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3] 孙凯.美国联邦税收制度[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 【】 责任编辑:老A 解读燃油税改革

                摘要:在劳动力市场制度尚未正式建立的阶段,社会资本对于个人的职业获得有着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在改革后的社会转型时期还有进一步加强的趋势,如何认识社会资本在就业中的作用,对于我们当今走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关键词:社会资本;就业机会;大学生 1 引言 随着就业形势日益严峻,教育的投资回报风险加大,大学生就业问题和社会因素交织,已经演化成了社会问题。近年来,也有学者分析了社会资本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但研究多是侧重于家庭社会经济地位的测量。而笔者参考格兰诺维特的网络理论,尝试分析社会资本对大学生就业机会的影响趋势。 2 就业途径现状和网络理论 在笔者调查100名找到工作的大学生中,找到工作的途径前三名分别是招聘会、学校发布的就业信息和通过父母亲戚朋友等社会关系的介绍。通过招聘会占样本的49%,通过父母亲戚等社会关系介绍的为13%,排在第三位。 美国社会学家马克 S 格兰诺维特认为社会关系是指人与人,组织与组织之问由于交流和接触而实际存在的一种纽带关系。按照互动频率次数的多少,感情力量的深浅,亲密程度以及互惠交换的多少将社会关系划分为强关系和弱关系。强关系存在于群体的内部,用于维系群体、组织内部的关系;而弱关系存在于不同群体、组织之间,为不同的群体和组织建立纽带关系。 3 弱关系在就业中起重要作用,招聘会依然是就业的主要途径 社会现代化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理性化。在理性化程度越高的社会,也就意味着公平性、公正性越强,弱关系的对外开放性和流动性特征使得弱关系在现代型社会里更加适用,有更好的发挥空间。在这一问题中 学校发布的就业信息 、 网络 、 招聘会 、 媒体 都是属于弱关系的范畴,占到了找到工作的被调查者的59%,由此可见,随着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弱关系在大学生择业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了。 4 强关系在就业中虽然弱化,但依然发挥较大作用 虽然中国已经完成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变,但是依然保持有传统社会的特征。并且具有中国的特色。中国传统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强关系。正如费孝通提出的 差序格局 理论描述的那样,传统的中国社会关系是在血缘关系与地缘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它以家庭为中心逐渐向外推移,体现了关系的亲疏远近,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社会阶层和不同的人际关系。沙莲香认为 差序格局 这个概念说明中国人际关系的特点,差序格局是由一个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也就是说,中国人的社会关系是以己为中心大圈套小圈的关系圈。差序格局对社会的影响转化成日常生活中的具体表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 关系 、 人情 、 后门 、 面子 等。被调查者中有没找到工作50名学生中,在问及认为没找到工作的原因, 缺乏社会关系网络 排在了第二位�?杉诒坏鞑榈闹鞴酃勰钌�,强关系在就业上发挥着较大的作用。 大学生在未走向社会之前,社会关系网络是比较窄的,一般局限于同学这一同龄群体和父母亲戚这两太部分,而同龄群体与其的社会关系资源是相同的,于是父母亲戚为代表的强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依然是大学生社会关系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关系是基于信任与义务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信任度。通过父母亲戚朋友等社会关系找到工作依然是重要的就业途径。 5 强关系在提供工作的质上优于弱关系 格兰诺维特在马萨诸塞州的牛顿镇访谈了282名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访谈得到的数据表明,那些使用人际关系渠道的人似乎可以找到更满意更好的工作。格兰诺维特在分析这些经验数据的同时,对以往的求职研究作了回顾,由此提出了信息流动的理论。 弱联系的力量 假设指的是:弱联系往往能够在个体与那些具有他们自身群体内无法得到的信息群体之间架起连接的桥梁。而且这些信息对个体们来说是有用的。然而,格兰诺维特从来没有暗示,与强联系相比,弱联系的接触会导致在求职中找到更好的工作。联系强度对接触的社会资源的影响或许有赖于初始地位。一些研究已经指出了联系强度的 天花板效应 在等级较高的层次上面或附近。强联系往往能够导致成功的地位获得。同样,由于没有强度的联系不能提供交换的动机,所以最弱的联系显然也是毫无用处的。 另一方面,最强的联系虽然接触的资源范围有限,但却是有用的。它们代表着承诺、信任及义务,由此也代表着帮助的动机。通过这些强联系去寻找其他联系的意愿和努力,在制度不确定或有限制的情况下起着重要作用。在被调查的样本中,通过父母亲戚朋友等社会关系这一途径找到工作的对其工作的满意度达到了81%,相对于其他弱关系的满意度是比较高的,工作单位的性质是属于国家地方党政机关、科研机构、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大型国企、大型民营企业的占70%。而通过招聘会所就业的工作单位性质上述类型的只有57%。也就是说,在学历可比的情况下,社会出身低微的大学生就业状况不如家庭出身殷实的大学生。因为强关系是基于义务与信任建立起来的,所以强关系之间的交换是长期存在的,长期的合作性使得有能力的人会尽力提供最大最优的帮助,以期下次自己也能获得最大的帮助。由此可见,通过强关系所提供的工作在主观客观上优于通过弱关系所获得的工作。 6 结论 由本次对安徽大学2009年应届毕业生的调查看出,社会资本对大学生就业机会大小的影响在总体的量和范围上有所降低,但在质和深度上却有所提高。社会资本是一把双刃剑,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下,应该提倡的社会资本的弱关系,避免强关系的负作用。 【】 责任编辑:老A 金融危机下市场劳动就业现状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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