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需要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都有哪些?
众所周知,合理节税避税能够为企业节省许多不必要的支出,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更是要懂得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的方法,这样才能够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切实增加企业的经济利益。本篇文章就告诉大家几个合理避税的小妙招,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节税其实很简单,只要顺着税务规定去安排就可以了。 1、预收账款也要缴税? 听了太多预收账款被税务机关要求征税的故事。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预收账款在发出货物时才产生纳税义务。 财税[2003]16号也再次强调:除了销售不动产,其他服务性业务的预收账款不需要先缴纳营业税,在确认收入时再缴纳营业税。 有些企业预收款缴税是因为对方要求开具发票。其实,收到预收款,向对方开具预收款凭证就可以了。预收款凭证不属于发票,所以税务机关不监制预收款凭证。2、适用税率看进项 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图书销售使用13%税率。只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图书的税率是13%.但有一家公司,也销售图书,也是一般纳税人,税务人员要求该公司按17%纳税。 税务机关有什么依据?税务人员解释:该公司印刷图书的进项发票是17%,如果该公司适用13%税率,那不成了缴13%抵扣17%?那税务上怎么平衡? 适用税率只与产品有关,与进项无关。对于税务人员的解释一定要三思而行,否则就会听得糊涂,纳税也糊涂。3、不发补贴发双薪 中国福利制度的特点是有人情味,逢年过节都会有发一点所谓的过节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过节费需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政策的规定是发放年终双薪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不需要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税。因此可以降低税率,减少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都是发点钱,过节费交税多,双薪交税少,所以为了少缴税,应该改变那种过节发点过节费的做法,改成年底发双薪的方式。 千万不要固执己见,认为双薪是外资企业的玩意,自个的企业还是坚持发过节费,这样就会费力不讨好,节税其实很简单,只要顺着税务规定去安排就可以了。对此,您有什么样的意见和想法呢?来论坛说说吧。相关链接:【】 责任编辑:泥巴姐 实务热点你问我答之小微企业篇(五)
《》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新计税办法借鉴了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的原则,降低了适用查账征收办法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是否通过建账建制适用查账征收办法,5000万个体户面临新选择。新旧对比:与企业所得税接轨1997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发〔1997〕43号,以下简称老计税办法)。老计税办法施行以来,对规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管,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个人所得税法历经5次修订,企业所得税法也完成了内外资税法合并,老计税办法部分条款滞后的问题日渐显现,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对完善和升级老计税办法的诉求日益强烈。基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新计税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地税局的相关人士表示,此次修改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做到了最大限度的接轨,将有利于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开展公平竞争,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负担,也有利于税务机关规范和加强管理,必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新计税办法有两个方面的显著变化:一是做到了尽量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接轨。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在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上有所不同,但都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二者在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相近性,在所得税政策规定方面具有可比性。目前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分别执行不同的所得税法规,法人企业所得税税基优惠较多,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基优惠较少。这次修订使二者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面基本实现了全面对接,体现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二是对原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取消了老计税办法设定的资产损失、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的条款内容。适用范围:查账征收个体户记者留意到,新计税办法第二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体工商户适用新计税办法的前提条件是查账征收,并在财务实务操作中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财会字〔1997〕19号)的相关规定,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操作中,由于大部分个体工商户未建账或账证不全,税务部门征收其个人所得税往往是按营业额(销售额)核定计征。记者在福建省地税局采访中了解到,目前福建省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的征收方式有定期定额、定期定应税所得率和查账征收三种。在这三种征收方式中,查账征收方式运用的比例最小。泉港区地税局的税管员老黄告诉记者,在他所在分局辖区的个体工商户中,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仅10%左右。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税计税方法是: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定期定应税所得率个体户个税的计算方法是:先通过公式计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全年营业收入额 附征率),再套用上面的公式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在现实中,有不少个体工商户纠结于建账还是核定征收更划算?福建省地税局给出这样一个案例。林某从事个体餐饮业,聘用服务人员2名,2014年取得营业收入100万元,其中经营成本60万元,支付房租10万元,银行利息2万元,两名服务人员实际工资支出为8万元,全年共上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4万元,其他相关管理费用6000元。由于林某未建账,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其经营情况及营业收入按4%的征收率,核定其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4万元。如果林某按上述经营情况如实建账,林某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营业收入扣除所有费用后的余额为14万元,林某应缴个人所得税(140000 35%-14750)=34250(元)。比按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数4万元少缴5750元。个体业户:享受更多扣除新计税办法有四个方面新规定,都非常贴近个体户的实际情况:一是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二是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其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三是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四是个体工商户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以支持个体工商户的研发投入。实际中,个体工商户经常发生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财产、费用支出混用的情况。比如,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开展律师业务的活动中,不可避免的经常使用个人名下的车辆。新计税办法出台之前,各地对于与个人财产或支出混用而难以分清的支出是否可以扣除、如何扣除执行标准不一,一些地方不允许做任何扣除,一些地方则按核定的方式允许部分扣除。新计税办法还支持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比如个体工商户王某2015年度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为2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为10万元,假如2015年支出补充养老保险费15万元,则有5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费10万元,假如2015年支出补充医疗保险费12万元,则有2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积极意义:引导建账建制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个税征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占比小的原因主要在于个体户普遍财务核算能力不强,怕请会计增加经营成本,而且大部分个体工商户对查账征收的主观意愿不强,他们认为每月固定的税额或者税负率在成本核算上比较简单方便,也指望着 双定 能定低一点。事实上,个体户建账建制是否会加重负担呢?福建省地税局的相关人士给记者算了笔账:一家个体户如果聘请一名专职财务人员,一年工资在6万元左右,再加上每年为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公积金1万元,也就是说聘请一名专职财务人员一年的人工成本为7万元。 乍一看,如果这家个体户要建账建制,一年最起码就会增加7万元的人工成本。 上述人士接着说,实际上账不是这么算的,按照新办法,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积金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再加上一旦账证健全,多出了很多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而从目前的征管情况来看,大多数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并不主动规范的建立账簿,这不仅使得他们无法享受最新的个税新政,还会导致存在纳税风险。因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睿磺榻谘现氐�,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凡符合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万元以上的以及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其他情形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设置复式账。因此,要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建账,防范税收管理员的执法风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都是有一定经营规模、经营状况较好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建账建制有利于其收入、成本的核算,提高其经营水平,而且所缴的税款更能真实地反映经营状况。另一方面,现在很多个体工商户都在做大做强,经营规�:褪盗Σ槐扔行┕拘�,但在市场竞争中,因为个体户这个身份,经常会处于不利的位置。实行建账建制,加强财务核算,可以促使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福建省地税局的上述人士表示,各级地税机关要以新计税办法实施为契机,加大对个体户建章建制的引导力度,大力宣传新计税办法对查账征收个体户发展的促进作用,变被动建账为主动建账,由消极变积极,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账工作的阻力。同时,在引导个体户建账的过程中,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能力的差异和行业特点,采取自行建账、税务机关辅导建账、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账三措并举的办法,更好的提高建账能力,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比例。(作者:陈荣富 杜静 曾永顺 石杰)【】 责任编辑:泥巴姐 新计税办法下个体户税务处理有哪些选择空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二、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三、本公告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4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的规定和附件《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2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12月30日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有关背景2022年以来,财政部联合我局及相关部门出台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如下:(一)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延续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一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是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三)促进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一是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四)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驼宰匀豢蒲Щ鹩糜诨⊙芯康闹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五)支持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六)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号),区分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和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明确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修订内容(一)《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等事项,供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填报设备器具扣除相关优惠政策。(二)《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号),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增加“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部分,供纳税人填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有关情况。同时,调整《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与上级表单《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表间关系。(三)《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增加第16.1行“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30.1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将第28行中的“加计扣除比例___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____”,并相应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28.1行“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和第28.2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三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增加第30.2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供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购置设备器具加计扣除金额。(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五)《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等规定,在第24行下增加明细行次,对区域性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分,供纳税人分别填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南沙先行启动区相关优惠政策。三、企业政策性搬迁事项附报资料的处理为精简办税资料,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发生政策性搬迁事宜的企业在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四、实施时间《公告》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后如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更多推荐: 电子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操作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