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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黑龙江两部门就资源税改革答记者问

    问:土地增值税有哪些节税筹划方法?答:结合具体实务案例分析,下面提供给大家六种土地增值税节税筹划方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一)利用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根据《》(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如果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这个临界点上,可以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而避免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根据《》(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的规定,这里的 其他扣除项目 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的20%。根据《》(国办发[2005]26号)的规定,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下面举个例子来帮大家理解一下。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一批普通标准住宅,取得销售收入2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为2070万元。该项目的增值额为:2500-2070=430(万元);该项目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例为:430 2070=20.77%。根据税法规定,应当按照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430 30%=129(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分析:如果该企业能够将销售收入降低为2480万元,则该项目的增值额为:2480-2070=410(万元);该项目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例为:410 2070=19.81%。增值率没有超过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该企业降低销售收入20万元,少缴土地增值税129万元,增加税前利润109万元。(二)利息支付过程中的纳税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需要利用大量贷款,其中涉及利息的支出,关于利息支出的扣除,我国税法规定了一些限制。《》第7条规定: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里的(一)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这里的(二)项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企业贷款利息扣除的限额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限度内据实扣除;另一种是与其他费用一起按税法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扣除。这两种扣除方式就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可以根据两种计算方法所能扣除的费用的不同而决定具体采用哪种扣除方法。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一处房地产,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1000万元,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花费1200万元,财务费用中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的利息支出为200万元,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请确定该企业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解析:如果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该企业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额为:(1000+1200) 10%=220(万元);如果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企业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额为:200+(1000+1200) 5%=310(万元)�?杉�,在这种情况下,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是有利的选择。(三)代收费用处理过程中的纳税筹划根据《》(财税[1995]48号)的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企业是否将该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对于企业的增值额不会产生影响,但是会影响房地产开发的总成本,也就会影响房地产的增值率,进而影响土地增值税的数额。由此,企业利用这一规定可以进行纳税筹划。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套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费用300万元,土地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为8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100万元,转让房地产税费为140万元,房地产出售价格为2500万元。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代收各种费用为100万元。现在需要确定该企业是单独收取该项费用,还是并入房价收取该费用?解析:如果将该费用单独收取,该房地产可扣除费用为:300+800+100+(300+800) 20%+140=1560(万元),增值额为:2500-1560=940(万元),增值率为:940 1560=60.25%,应纳土地增值税:940 40%-1560 5%=298(万元)。如果将该费用计入房价,该房地产可扣除费用为:300+800+100+(300+800) 20%+140+100=1660(万元),增值额为:2500+100-1660=940(万元),增值率为:940 1660=56.62%,应纳土地增值税:940 40%-1660 5%=293(万元)。该纳税筹划减轻土地增值税负担:298-293=5(万元)。(四)通过增加扣除项目进行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8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 800=25%。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200 30%=60(万元),营业税:1000 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 (7%+3%)=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00-60-50-5=85(万元)。请提出该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分析: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纳税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200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2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10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 1000=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200 5%=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0 10%=6(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200-1000-60-6=134(万元)。该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134-85=49(万元)。(五)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我国对土地增值税规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创造条件,通过享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的法定减免税项目如下:(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法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地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2008年11月1日起,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六)通过两次销售房地产进行纳税筹划房地产销售所负担的税收主要是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土地增值税是超率累进税率,即房地产的增值率越高,所适用的税率也越高,因此,如果有可能分解房地产销售的价格,从而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则房地产销售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就可以大大降低。由于很多房地产在出售时已经进行了简单装修,因此,可以从简单装修上做文章,将其作为单独的业务独立核算,这样就可以通过两次销售房地产进行纳税筹划。下面举个例子来帮助大家分析一下。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出售一栋房屋,房屋总售价为1000万元,该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并安装了简单必备设施。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业务允许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增值额为60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率为:600 400=150%。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 50%-扣除项目金额 15%。因此,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600 50%-400 15%=240(万元),应该缴纳营业税:1000 5%=50(万元),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 10%=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400-240-50-5=305(万元)。请提出该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分析:如果进行纳税筹划,将该房屋的出售分为两个合同,第一个合同为房屋出售合同,不包括装修费用,房屋出售价格为7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300万元。第二个合同为房屋装修合同,装修费用3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100万元。则土地增值率为400 300=133%。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400 50%-300 15%=155(万元),营业税:700 5%=3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5 10%=3.5(万元)。装修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300 3%=9(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9 10%=0.9(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700-300-155-35-3.5+300-100-9-0.9=396.6(万元)。经过纳税筹划,减轻企业税收负担:396.6-305=91.6(万元)。建议:如果您想学习更多的关于土地增值税的节税筹划方法,建议您可以好好学习主讲的,集前瞻性与实用性为一体,帮您逐个击破疑难问题,学员口碑很好,相信会对您的实际工作带来很大帮助。【】 责任编辑:小薇 某企业通过合同的正确签订实现节税的案例分析

      随着时间的推移,年底即将到来,对于企业财务人来说,年底结账,规范调整,梳理会税差异,应对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又将成为财务工作的重头戏。而在今年,税制改革发生的重大事件 营改增 ,必定将会给今年的汇算清缴带来巨大影响。在此,老顾提前给大家总结了一些 营改增 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供大家参考,提前做好准备应对之策。 一、注意收入的口径变化 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建安、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四大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因此对于这些行业的企业来说,收入的确认有含税变成了不含税,一方面收入的金额减少了,另一方面在汇算清缴时,填报企业收入明细表时,要注意1-4月是营业税收入,5-12月是增值税收入。尤其对于建安企业,如果是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并且是差额纳税的话,更应该注意收入的金额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千万别弄错了。 二、注意增值税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服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用于不得抵扣项目事项的,按照税法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则需要将缴增值税计入存货成本或者费用成本,从而使销售时转入 主营业务成本 或者 管理费用 等科目的金额增加,在收入不变的前提下,由于费用增加,从而降低了企业利润所得。此外,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要记得与存货损失一起申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年底开会比较多,比如年会、工作总结会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开年会具有福利性质,如果计入福利费科目那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而年终工作总结会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所以年底会议如何安排您可得提前想好了。 三、注意企业之间无偿借用资金的问题 本次全面 营改增 ,贷款服务的界定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而且,如果借出方是无偿借出资金给其他企业使用,应该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那么对于借入资金的一方,由于没有实际支付利息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还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利息,虽然出借方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基于上述,建议企业之间尽量不要发生资金无偿借贷,最好是出借方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收取一定利息,减少视同销售的业务,同时,借入资金的一方也能实现税前扣除相关利息支出。 四、注意财政补助资金的税务处理 实施 营改增 目的是减轻企业税负,但也不排除个别企业税负有所增加,有些地区采取了政府补助的方法,对企业进行财政补贴。企业在取得该财政补贴时,应对照《》(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项标准来处理。若符合标准,则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用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反之,取得的财政补贴应该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利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或者购买的固定资产,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未将其用于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那么应该可以抵扣进项税。提醒各位需要注意的是抵扣进项税以后,形成的费用或者购买的固定资产原值就会与确认的不征税收入金额之间存在差异,该如何进行调整处理,这也是目前没有相关政策进行明确的地方,需要关注一下总局的后续文件规定。 五、注意对于税前扣除凭据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明确规定: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同时要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今年全面实施 营改增 后,发票的印制管理权都归国家税务局,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在8月31日之后发生的各项业务,原则上都有应该取得国税局监制的发票,才能入账报销并在税前扣除。 因此,提醒各位,应该对自己企业的票据进行一次核查,如有不合规的票据,记得要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六、注意将商品用于慈善捐赠的税务处理问题 依据《》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需要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也就是说,在企业用商品对外捐赠时,捐赠支出的金额中是包含销项税额的。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依据2016年新修订的《》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明确发文如何落实这一优惠政策,老顾建议各位有此业务发生的企业,要继续关注总局的后续文件规定。 七、注意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 全面 营改增 后,在日常工作中,有些纳税人对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弄不明白,由此带来一定的涉税风险,因此老顾特别提醒大家应注意以下情况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1、《》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在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下,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4、《》(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由于纳税义务时间存在的差异,那就会有可能导致增值税的销售额不等于所得税的收入金额,在汇算清缴时要注意正确填报。 八、 金税三期 大数据评估威力要引起重视 与一期和二期不同的是,金税三期不仅结合了原增值税发票系统,也集成了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系统),并覆盖全国所有税务机关、所有税种以及涉税工作的主要环节,能够实现多种办税流程的无纸化操作。同时,金税三期将统一全国税务征管的数据标准、程序标准、处罚标准,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并将实现多渠道数据在总局和省局层面集中处理分析,在销项端,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均须通过升级版系统在线开具,并实时上传至税务机关形成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运用的依据�?比砑丫黾恿松唐繁嗦�,大数据准确性会超出您想象,它会比你自己更了解你的库存状况,库存账实还敢不一致吗? 九、注意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 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函[2009]34号),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推荐阅读: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责任编辑:小泥鳅 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 发票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人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支出税前扣除原则 (一)支出税前实际发生和负担原则 企业支出的税收种类很多,性质也不一样,虽然都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但有些支出可能是企业取得收入之后所支付的,或者并不是由企业直接负担的,对于企业的这类支出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如企业所得税税款不是为取得经营收人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税金在税前扣除;又如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实际上并非由企业负担,也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 (二)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則 并非企业所有支出都可在税前扣除,否则将严重侵蚀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税前扣除的相关陸和合理性原则,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各项扣除项目、标准、范围、方法等的依据,也是企业所发生的准予税前扣除的支出都必须遵循的两个指导性原则。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即企业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流人的支出。如生产性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购买储存的原材料,服务性企业为收取服务费用而雇用员工为客户提供服务,或者购买储存的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耗费的材料等支出,就属于能直接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经济利益的支出。 (三)支出税前扣除的合理性原则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侠硇缘呐卸�,首先是看支出是否属于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企业的特定行为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需要借助社会经验,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活动目的以及可预期效果等多种因素,加以综合考虑与判断,需要一个经济理性的假设。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者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吻合,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者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等�:侠硇栽蛭乐蛊笠道貌缓侠淼闹С龅鹘诶笏�,规避税收,以及全面加强我国的一般反避税工作提供了依据。其次,合理的支出仅限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支出,是企业为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而且这种代价符合一般社会常理,符合企业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或情况。 (四)收益性支出当期扣除原则 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纳税年度的支出。企业发生的支出,如果能够在短期内实现经济利益,那么根据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允许这部分支出在计算收益的同时予以据实扣除,如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支出,支出的效益仅与本纳税年度有关,所以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予以扣除。 (五)资本性支出分期扣除原则 资本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及于本纳税年度和以后纳税年度的支出。企业为了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有些支出,其效益的产生经常是长期的,无法立即实现全部收益,或者并不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收益,根据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原则,这部分支出就应被相对较为人为的予以割裂,与同时期实现的经济利益分段对应,按经济利益实现的多少和阶段,予以分期在税前扣除。如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等的支出,支出的效益会通过固定资产的不断使用逐步回收,支出的效益不仅与本纳税年度相关,也与以后纳税年度相关,所以应作为资本性支出,通过折旧或者摊销的方式在资产使用期间分期税前扣除。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不征税收入针对的主要是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以及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取得这些收入的组织或者机构一般是承担行政性职能或者从事公共事务的,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对其征税没有实际意义,所以一般不作为应税收入。但如果允许用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财产或者费用在税前扣除,这等于是使不征税收入得到了重复税前扣除,享受了两次税收优待。 (六)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不得重复扣除的原则,即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允许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重复扣除,那么将可能无限扩大企业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严重侵蚀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但在特殊情形下,国家希望通过这种重复扣除的形式间接给予企业税收优惠,鼓励企业的特定行为,发挥税收的调控功能。如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因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等。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可以重复扣除的,则对同一项目的支出可以重复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 (一)成本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凡是企业生产产品、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过程中耗费的直接相关支出,如果没有列入费用的范畴,则允许列入成本的 其他耗费 ,予以税前扣除。成本只是将企业的一种资产转变成另外一种资产,并非是企业所获取的增值部分,所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事先扣除。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事先扣除的成本,必须是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支出和耗费。需要指出的是,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成本与会计上的成本概念有所不同。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成本,不仅包括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还包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二)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由于费用耗费的目的在于获取经济利益,并非企业所获取的增值部分,所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获取收入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属于企业所取得收入的对价,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事先扣除。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事先扣除的费用,必须是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支出和耗费。 (三)税金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税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税款不是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所以不能作为企业的税金在税前扣除。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实际上并非由企业负担,所以也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而企业未实际抵扣并最终负担的增值税税款则允许计人资产的成本,在当期或以后期间扣除。我国目前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种类主要有: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 (四)损失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由于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损失是企业的实际损失,而企业获得相应保险赔款或者责任人赔偿部分不属于企业所实际承担的损失;同时企业实际发生损失的具体扣除方式、范围、条件等,都要根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来确定,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特别强调:企业实际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关于收回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人当期收入。已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资产,可能出现债务人又重新具备了偿债能力并予以偿债;因其他人造成的企业损失,原以为不存在责任人而将其作为难以偿还的损失来处理,后来也有可能发现存在责任人,且责任人赔付了相应损失;这些已被扣除的损失在重新被确认为资产时,如果不视为企业的收入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将导致企业这部分资产被重复扣除。 (五)其他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之外的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责任编辑:冠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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