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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安装费和维修费应该计入什么会计科目?会计分录怎么做?

    问:期末存货大于实收资本差异幅度异常预警指标是多少?答:1、计算公式:纳税人期末存货额大于实收资本的比例。 2、问题指向:纳税人期末存货额大于实收资本,生产经营不正常,可能存在库存商品不真实,销售货物后未结转收入等问题。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 应付账款 、 其它应付款 预收帐款 以及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是否有大幅度的增加,对变化的原因进行询问并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的举证资料,说明其资金的合法来源;实地检查存货是否与帐面相符。【】 责任编辑:泥巴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动异常指标是多少

      近日,安徽省宿州市国税局在对某保险公司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保险公司在2008年度与12家欠缴保费的企业进行了债务重组。在确保这12家欠缴保费的企业2008年度仍在该保险公司投保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对12家企业欠缴以前年度的保费,有的是通过签订合同,免去部分欠缴保费,将剩余的保费收上来;有的是通过签订合同,免去部分欠缴保费后,将剩余的欠缴保费在合同中列出具体还款计划。对于以上在合同中约定免去的欠缴保费共4123006元,该保险公司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直接在缴纳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未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该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006号)并没有说明债务重组损失需报税务机关批准。 对于报批的问题,税务人员向该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进行解释,早在200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该《办法》在第七条和第二十条明确说明了债务重组损失属于坏账损失的范畴;坏账损失必须报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所以关于债务重组损失的报批程序不再按《》执行了。 那么,自2008年1月1日执行了新的《》后,债务重组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根据《》(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其次,根据《》(财税[2009]57号)第四条、《》(国税发[2009]88号)第四条的规定,债务重组损失应属于坏账损失的范围。同时,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除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以外的资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所以,债务重组损失应属于坏账损失的范围,企业实际发生了债务重组损失必须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税务机关批准后才可在税前扣除。责任编辑:鬼谷子 特殊分立企业的计税基础

          之前只听说过企业所得税要进行汇算清缴,现在个人所得税也要进行汇算清缴了,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什么是综合所得? 综合所得包括以下四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哪些情形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一)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与应纳税额不一致的。 (四)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哪些情形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一)对于只取得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在日常预缴环节缴纳全部税款的,不需办理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由谁来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汇算清缴,也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相关推荐: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责任编辑:小海鸥 新个税专项扣除实施后 你到底少交多少税? 一图全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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