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香港:立法会议员建议向非港陆路旅客收百元入境税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和更深程度推进,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问1:我是一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了一家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如何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回答: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问2:我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了一家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如何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回答: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问3:我是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了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当如何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回答: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问4:我是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个人合伙人,投资了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如何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回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问5:我是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对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应当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回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第一类: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类: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这些税费优惠政策!
2014年会计准则大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财会〔2014〕7号增设 其他综合收益 一级科目并不再作为资本公积的明细科目,这样就会对资金账薄的印花税有影响,但很多会计都没有注意到。下面特别为大家找来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很详细,分享一下,请各位会计同行引起关注。苏地税财行便函〔2015〕30号《关于做好(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执行后资金账簿印花税政策辅导的通知》于8月5日下发。通知指出:2014年财政部下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后,纳税人如未按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会出现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算不准确的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财会〔2014〕7号)增设 其他综合收益 一级科目,不再作为 资本公积 的明细科目,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并做追溯调整。若纳税人未根据新准则进行账务调整,实际计入 资本公积 的金额会高于应计入金额,从而影响资金账簿印花税税额的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的规定,纳税人应就 实收资本 和 资本公积 两项合计金额的增加部分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执行后,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2015年1月1日的 实收资本 和 资本公积 两项的合计金额确定增加部分作为2014年度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对纳税人已在2015年1季度按照原会计准则确定的 资本公积 多申报缴纳2014年度资金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可申请退税或在以后申报期予以抵税。相关法规阅读:《》(来源:涉税信息月报,作者:江苏淮安地税局)【】 责任编辑:泥巴姐 为客户报销机票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北京市住建委等单位近日联合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在补贴标准统一、优惠比例细化、特殊困难救助等方面的规定更为详尽,加大了对公租房承租家庭,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力度。 除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外,北京其余各区将实行统一的公租房分档补贴比例。具体标准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所承租的公租房须通过市、区县住保部门公开配租方式获得。 租金补贴档位和标准进一步细化。一方面,租金补贴档位划分依据明确为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以享受95%的租金补贴;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即人均月收入为930元的家庭,补贴比例为90% 。另一方面,对于人均月收入1200元以上的家庭,由之前的每600元设立一档,变为每400元设立一档;且补贴额度也有所提高。【】 责任编辑:zx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戏适泄熬�2015年第三季度热点财税问题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