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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税务师建议怎么报科目

    关于年终奖如何纳个税终于有定论了,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18]164号文件《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划重点:1.国税发〔2005〕9号对年终奖是如何规定的?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2.年终奖如何计算?假设年终奖30000元,30000除以12等于2500元,对应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计算个人所得税=30000*3%=900元。假设年终奖120000元,120000除以12等于10000元,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计算个人所得税=120000*10%-210=11790元。3.年终奖单独计算个税,一年可以使用几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4.年终奖可以不单独计税,而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可以单独计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5.什么是综合所得?新个税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统称为综合所得。年终奖单独计税还是并入综合所得纳税哪个对我更有利?如果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纳税会更有利。6.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怎么计算?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7.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分别是什么?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8.年终奖单独计税,会出现年终奖越多,实际到手工资越少的情况吗?会的,年终奖金额在36000.01至38566.67元到手工资没有36000元多,下表标黄部分都是年终奖多而到手工资少的情况。紧跟个税步伐,速递个税新政,戳图加入9小时决战新个税吧 相关推荐: 2018年终奖这么发税最少!

    主题: 自贡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在线访谈(自贡) 嘉宾: 自贡市国税局副局长杨贵文、自贡市国税局所得税科科长明帮勇 详细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宣传辅导工作,解答广大纳税人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促进税收政策在全市落地落实,自贡市税务局将于2017年12月20日15:30-16:30通过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在线访谈活动,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交流。 1、我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今年公司业绩比较好,预计应纳税所得额会从去年的20万涨到40万左右,如果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了40万,我们是不是就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如果你单位今年仍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且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以下,今年是可以继续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2、我看今年年初的两会对《企业所得税法》做了一些修改,请问修改了哪些地方呢? 答:今年的两会确实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作了一定修改。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修改,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决定自公布之日(2017年2月24日)起施行。 3、我公司这几年一直在从事新产品的研发并且也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我听说有的企业发生研发费用可以按75%加计扣除,是真的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034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4、我是自贡某银行的财务负责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那么请问是不是我们单位从2017年开始就不能享受农户小额贷款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了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文件规定,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该文件将农户小额贷款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又延长了三年。因此,你单位如果符合条件,今年是仍然可以继续享受该优惠的。 5、我们公司是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也有一些针对农户的小额贷款业务,请问我们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能不能像银行那样减计收入呢? 答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的规定,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 三农 、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因此你单位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也是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 6、我是一所学校的会计,最近在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如果我们学校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是不是所有的收入都是属于免税收入呢?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因此,就算你单位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也并不意味着你单位取得的所有收入均为免税收入。 7、我是一家新办企业的负责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问如果我们公司符合条件,应该如何办理优惠手续呢,需要向税务局提供哪些资料呢? 答:按照《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和《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因此,你公司在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 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限制和禁止行业 等栏次即可履行备案手续,无需再报送其他资料。 8、我也是一家小贷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我也有个问题想咨询下。我们公司每年都计提一些贷款损失准备金,请问我们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能否在税前扣除呢? 答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 责任编辑:zx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安徽国税解答23个营改增政策与管理问题(2017)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无国界性、交易虚拟化、交易对象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效率高、成本低等特点,使课税对象难以区分,引发了税收征管难度增大、国际税收问题加剧政府税款大量流失等税收中的一系列新问题。对此,我国应高度重视对相关的税收征管体制的制定和完善,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相结合原则,促进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走向现代化、国际化。 一、电子商务概述 中国已经是世界上最为繁荣,也是最具潜力的商品贸易市场。正因其最为繁荣、最具潜力,在危机肆虐的当下诸多品牌的竞相登陆中国市场,使得中国贸易市场的竞争极其激烈,各种商品的价格都会有不同幅度的变化。如何应对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和市场价格,保持合理的经销库存,整合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使其达到最优化配置,已是商品生产商、经销商关注的当务之急。在信息化,电子商务盛行的今天,很多企业选择了网络化、实时化、集中式、互动式的网络分销管理。 对依靠电子商务实现营销的众多网商而言,如何通过网络平台快速找到充分货源、尽快发现买家和大量出货成为有效开展业务的重大挑战。渠道分销在传统营销中扮演重要角色,尤其是中国这样的多元市场中。这种重要性同样也体现在网络交易中。近期,ShopEx正式推出的B2B产品 分销王 正给网络分销带来一种新的模式。它可以帮助商家快速搭建有发展代销和批发业务能力的在线网店系统。过去,这家公司主要提供网店软件,帮助商家用下载的方式低成本建设独立网店,并在7年中成为国内市场占有率最高的网店软件提供商。借助ShopEX的开放型电子商务平台和建站系统(即网店软件),帮助网商迅速建立起有独立域名的个性化网店,一个具有独立域名和品牌形象的网店对那些着眼于长远并最终希望在用户中间建立品牌忠诚度的商家来说有很强的吸引力。这是区别于淘宝网、拍拍网上的封闭型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网店建设模式。但这并不是它唯一的模式。比如 分销王 ,实际上是一个网络营销的渠道管理系统。 首先,它帮助网店迅速找到数量众多的分销渠道。从多达百万的网络分销商中找到合适资源,以1%来计,也能找到1万家的网络分销商,这是个可观的数字。 其次,它对网店的上下游环节有管理和分析功能,帮助网店更了解自己的供应商和用户行为,搭建起更有效的分销渠道,并筛选更理想的合作对象。 第三,借助ShopEx的分析工具对加入到网络分销系统的分销商的质量进行评估和认证,比如分销能力、网络销售经验等等,以达到降低分销渠道的寻找和管理成本的目的。 分销王主要通过三个环节体现价值:售前阶段帮助网商快速建站,有效设定营销规则和代理商等级;售中阶段通过商品同步上架、多支付接口等实现轻松交易;售后则通过有效的渠道管理和统计随时掌握商品销量,帮助网商有效管理货品情况。 所以,它是一个强大的集网络建站、信息发布、下游渠道管理功能集一身的专业平台管理系统。其商业模式的奥妙之处就在于低成本、快速、有效地为网店找到数量众多的渠道商,依靠集团而非单兵作战,有效确保了网店足够的销量和可观的营收。既解决了传统分销渠道建设的高成本和管理风险,也规避了象淘宝网店等封闭型网店缺乏自有域名和品牌形象的弊端,正好占领了传统分销渠道和封闭型网店之间的市场空隙。事实上,电子商务不应只停留在一个简单的交易层面,电子商务企业更多的应是渗进传统行业,对于传统行业的上下游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在他看来,中国的一些中小企业将会成为B2C电子行业最大的客户,只不过目前这些传统行业的观念还是没有完全转变过来。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在中国,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早在互联网刚刚兴起的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就开始被提出并讨论,只是由于当时电子商务规模非常小,同时也基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务的目的而被搁置。但近两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工商部门开始把征税细则提上日程,并且在具体操作上进行区域性试水。 (1)2007年7月,全国首例个人利用B2C网站交易逃税案宣判,被告张黎的公司通过网上交易,但以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的方式,偷逃税款11万余元,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6万元,其所在公司被处罚金10万元。(2)2008年7月,北京工商局出台了电子商务监管意见,《意见》规定从8月1日起,北京的所有营利性网店必须先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经营。该《意见》不仅针对传统意义上的经营者,对个人卖家同样生效。(3)2008年11月10日,北京市地税局公布虚拟货币交易税征收细则,根据个人是否能提供收入证明,按利润的20%或交易全额的3%两种税率征税。(4)2009年两会前夕,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公开信息显示,国税总局正在同相关部门共同调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希望建立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律框架,以推进《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和完善。尽管电子商务征税存在许多老大难问题,但提上议事日程是顺应趋势的一种必然结果。有鉴于电子商务征税的难度,目前的议程,或许只是万里长征迈出的第一步,等待法规的完善以及有效的操作,将会有一个漫长的过程。 三、必要性探析 对于电子商务应不应该征税的问题,我想答案是明确的,无论是国家财政还是行业健康发展都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税收法案。 (1)电子商务税额相当可观,据调查,2008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到24000亿元,同比增值达到41.2%。如果按照3%的税率征收交易税,理论上国家税务部门可增加720亿元税收。(2)电子商务具有交易范围广,无地域限制等特点,因此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及服务容易受到发达国家的冲击,如果没有税收把关,发展中国家商品市场极易受到影响,因此从保护本国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针对电子商务征税也亟待解决。(3)电子商务日益成为避税的温床。国内企业通过B2C、C2C电子商务平台出售商品,往往不开具发票,而网购者也没有索要发票的自觉,或者是店主直接把税率转嫁给消费者,以致大量税收流失。不仅如此,一些大型企业、包括进出口企业,也利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进行避税行为。 电子商务免税所导致的诸多隐患以及矛盾,都严重威胁着国家的经济利益,因此立法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势在必行的。但是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行业,它彻底颠覆了传统的商务模式,课税存在许多难题。 首先,电子商务不是发生在某个物理地点,而是发生在网络空间的虚拟世界里。在网络交易中,凭证、帐册和报表都可以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可以轻易地被修改且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并采用了电子加密技术。由于网络交易具有无纸化、无形化、即时性、隐蔽性的特点,游离于税收监控之外,造成了征税点的扩散,令税务局难以获取充分的征管信息,造成了税收征管的新盲区。 其次,也就是业内人士最担忧的问题,即对电子商务征税,是否扼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对哪些主体征税?起征点是多少?税收政策与扶持政策如何相辅相成?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方向,一般分为B2B、B2C、C2C三种类型,其中C2C的主要构成为个体店主,C2C目前在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的带动下,正呈快速发展的态势,一旦对C2C征税,那么网购价格低廉的优势或将荡然无存,税收政策如何做到适度有效,将极大地考验立法者的智慧。 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 隐蔽性也削弱了税务机关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也对各国的税收协调与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社会应进行广泛的税收协调,消除因各国的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障碍。今后的税收协调不应局限在消除关税壁垒上,重复征税上,而是各国税务当局互通情报,信息资源共享,在稽查技术,手段上取得一致,尽量避免避税的可能性。 我们应该提高税收干部队伍素质,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以适应信息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要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就要培养出一大批精通网络经济知识的业务骨干,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和网上服务,使税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能够适应信息经济时代的新需要。 参考文献 [1]蔡金荣.电子商务与税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2]王育著. 电子商务的税务问题[ J ] . 电子商务世界,2002,(2). 【】 责任编辑:lcl 关于电子商务安全解决方案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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