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一个名为筹划实为偷税案例的解析
问:我公司属于建设期,雇用吊车吊装设备,请问营改增后,设备吊装费要到国税开发票还是到地税开发票?(吊装费属于装卸搬运行业吗?) 答:设备吊装费属于营改增装卸搬运服务,应到国税开发票。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对此,您还有什么疑问和需要补充的呢,来论坛和大家一起唠唠吧。【】 责任编辑:泥巴姐
为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0号)相关规定,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试行使用区块链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使用区块链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电子发票种类为两类,分别为:云南省通用电子发票(票样见附件1)、云南省 企业电子发票。 二、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为:第1位1代表税务,第2-5位代表云南省行政区代码5300,第6-7位代表年份(如:2020年用20表示),第8-9位代表专属种类(09代表云南省通用电子发票;19代表云南省 企业电子发票,即企业自行设计版面,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如景区、景点、公园门票),第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00。 三、发票号码为8位,从00000001起,按全省区块链系统的开票顺序自动编制。 四、使用区块链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云南省通用电子发票和云南省 企业电子发票,与云南省税务局监制的云南通用机打发票、云南通用定额发票、云南通用手工发票和冠名发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1:云南省通用电子发票票样.png 附件2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使用区块链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发票有关事项的通告》解读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 放管服 改革的系列工作部署,落实省委省关于 数字云南 的建设要求,我省选取丽江玉龙雪山景区及昆明石林景区,对使用区块链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发票进行探索,随着探索工作的推进,得到纳税人的广泛好评,在具备技术条件和政策条件的情况下,决定组织开展使用区块链系统开具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将行业范围、地域范围及票种范围适当扩展。 二、区块链电子发票的意义和作用 区块链电子发票,是 互联网+税务 的深度融合产物,是实现 区块链+发票 税务管理现代化的全新尝试。区块链发票管理系统是利用区块链技术的数据分布式记账、信息可追溯、不可篡改等技术体系特点,搭建完整的区块链电子发票管理平台,以交易相关人为基础,将交易和发票相关信息上链,实现发票从开具、报销到申报的全流程管理。即开即用,实现 交易数据即发票 ,有效解决开具发票填写不实、不开、少开等问题,解决领票繁、验票烦、归集难、虚假发票入账等问题;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切实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和税收风险,完善发票监管流程。 三、试点范围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将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开展使用区块链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发票的试点推广工作。种类仅限于云南省通用电子发票和云南省 企业电子发票(即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包含两种,一种是云南通用机打发票,一种是由企业自行设计版面,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发票,如景区、景点、公园门票)。目前,选取了昆明市、丽江市和普洱市交通运输业、旅游业、普洱茶等行业的部分纳税人进行试点。 四、相关制度 (一)《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第八条 政务服务中使用的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第二款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对电子签章的合法性进行规定,明确了使用区块链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电子发票具有合法性。 (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二条 在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实现,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 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三)《全国税务系统深化 放管服 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 2022年)》的工作任务中第二条 构建科学严密、规范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方面关于改革发票管理制度,精简发票种类,全面推广电子发票,推动建立电子发票入账制度。以及第三条 构建强大稳定、智能高效的税收信息化体系方面关于加快电子签章、电子资料在税收领域的应用。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发票管理中的应用,实现从身份认证、发票开具、真伪查询、入账核算等环节对电子发票进行全流程管理。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智能咨询、实名办税、征收管理、税收执法等领域中的应用。 (四)《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中关于普通发票代码编制的规定:普通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是:前7位(从左至右)设置规则不变,第8位至12位,除原第8位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公路内河货运统一发票 编码保持不变外,其他代码编制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以及关于公园门票的规定:通用发票无法涵盖的公园门票,可继续保留。 五、注意事项 使用区块链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电子发票可自行打印纸质发票。 试点纳税人开具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妥善保管用户身份,确保发票开具的真实、完整、安全。取得区块链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或关注云南省网上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验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权拒收。【】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西藏税务局公布全文废止耕地占用税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2020年第1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四川省人民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将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以下简称 纳税人 )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减征对象的认定 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人员。 孤老人员是指年满60周岁,没有配偶或丧偶,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 烈属是指烈士遗属。享受政策的人群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没有父母、配偶、子女的,为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是指因风、火、水、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 二、关于优惠政策执行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选择其一适用优惠政策。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的税额以损失扣除财产残值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为限。 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情形的,先按第一条规定减征税额,减征后的余额再按第二条规定减征。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经营所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不适用《通知》的规定。 三、关于办理程序 (一)税收减免备案 符合《通知》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渠道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也可提供相关资料委托扣缴义务人代备案。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即可作为其他税务机关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二)备案地点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得连续性(连续3个月以上)劳务报酬所得的,向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向经营管理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两处以上经营所得的,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除上述情形外,在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向遭受自然灾害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备案资料 残疾人员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和有权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孤老人员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和乡(镇)级及以上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 烈属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和有权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烈士证书中没有载明的人员,还需提供乡(镇)级及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应当在遭受自然灾害年度的次年3月31日前,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县级及以上部门出具的遭受自然灾害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等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需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四)减征税额办理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的,预扣预缴时备案即可减征税额。同时取得上述两项以上所得的,选择其中一项所得按规定备案办理减征税额事项。 纳税人预扣预缴时没有享受或者没有足额享受的,可以在纳税年度当年追补减征,也可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办理。 取得其他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在代开发票时或年度汇总申报时办理。 《通知》发布前,已按原政策享受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退税的,在汇算清缴或者年度汇总申报时办理。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受灾年度当年取得来源于灾区的应税所得在预缴和扣缴时暂不减征个人所得税,在受灾年度的次年经营所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前办理。 2019年1月1日前发生的尚未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期为止。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及烈属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8〕28号)同时废止。 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1月6日 关于《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四川省人民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的授权,四川省人民发布了《通知》。为了规范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以下称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保护纳税人权益,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为了便于征收管理,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联合向公安、民政、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征求了意见,明确了减征对象的认定、优惠政策执行、办理程序等有关事项。 三、施行时间 《公告》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通知》配套实施,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四川省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