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企业在厂区内安装路灯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10问10答!
不少房地产企业开发企业会根据开发经营的需要,在销售开发产品时代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一些价外费用,如水、电、气初装费、各项基金等,这些费用一般先又房地产企业收取,后大多要按规定转交委托单位,有的也有结余。对于这些代收费用(或者说价外费用)是否征税,如何征税,各税种规定是不同的。如今,房地产业涉税问题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下面就通过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三个方面,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的纳税问题进行探讨。 一、代收费用要缴纳营业税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价外收费等费用,营业税法规定是需要纳税的。《》(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按照政策规定,即使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没有利差,也要缴纳营业税。为了避免全额纳税,开发企业可以设立或委托代理机构收取代收费用,因为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是按实际收取的报酬纳税。《》(国税发[1995]076号)第四条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二、代收费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代收费用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是看代收费用是以谁的名义收取。如果不是由开发企业开票收取的,则不纳税。《》(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企业对纳入开发产品价内自己收取的代收费用,在转付给委托单位时,也可以从收入中扣除。 三、房价之外的代收费用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二)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据此分析,如果开发企业不是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求代收的费用,也要作为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征税。只有及时将代收费用按规定转付给委托单位的,才可以从土地增值税征税收入中扣除。 责任编辑:ken 浅论寿险公司纳税筹划分析
想知道2022年新出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跟您有哪些关系?个体工商户如何取得纳税信用等级?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业务时会有哪些变化?接下来我们就今年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的那些事来跟大家详细说说。1.哪些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4号公告,以下简称“财税14号公告”)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以下简称“税总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上述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即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就是通常我们说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2.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根据“财税1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注意:“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只是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4个要件之一,当您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还需要同时满足其他3个条件,才可以申请办理。3.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如何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能否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以安徽省为例,安徽省对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执行统一的纳税信用评价方式,即:由个体工商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申请参评:一是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线上申请。在【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补评申请】�?�,线上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即可申请参评。二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线下申请。个体工商户需填写2份纸质《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注意:由于当前正在开展2021年度企业纳税信用评价,不受理纳税信用补评的线上申请,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信用补评。2022年4月20日以后,电子税务局渠道将恢复线上办理。4. 如果个体工商户今年选择参评,以后可以选择退出吗?根据“税总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因此,个体工商户是按照自愿的原则参加评价的,并且一旦参照非独立核算企业参评后,就不能退出纳税信用评价。请您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酌情选择哦~5. 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对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项有哪些影响?纳税信用级别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共分为A、B、M、C、D五个等级。税务机关于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发票领用、注销办理、新设立企业等业务,都与纳税信用等级关联,对D级纳税人进行限制。想了解个体工商户的财税知识,可以关注课程,让你轻松搞定个体工商户会计核算,相关推荐: 关注!4月1日起,这些财税新政将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