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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三部门: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

    记者从新疆国税局了解到,该局通过研发应用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实现了 以票控税 ,提高了税收管理效率。据统计,通过发票信息比对核查,该局2013年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共补征税款2.2亿元。 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由于普通发票非法制假售假、大头小尾开具、非法代开、虚开等问题多发,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同时造成了税款流失。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普通发票信息未纳入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统一采集和管理,发票真伪信息查询缺乏公共信息平台支持,只能通过人工调取纸质发票核查,使违法行为有了可乘之机。 按照 以票控税 的管理思路,新疆国税局研发应用了普通发票电子管理系统。该系统依托互联网和税务机关内网,纳税人既可通过互联网登录软件开具发票,将发票数据实时上传至税务机关的普通发票电子管理系统,也可以使用手工版普通发票,由税务机关扫描成电子图片,将信息保存到普通发票电子管理系统。税务机关应用该系统,可实现变通发票领取、开具、缴销、信息查询和比对等流程的闭环管理。 据悉,普通发票电子管理系统在新疆的推广应用,实现了普通发票的信息化管理,在增加财政收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等方面成效明显,有效遏制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由于该系统具有发票信息查询功能,因此也成为广大消费者、财会人员、税务人员识别真假发票的得力工具,减少了虚假发票造成的法律及税务风险,使制售假发票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普通发票信息实现了快速采集和信息化管理后,堵塞了税收征管漏洞,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同时增加了税收收入。 2011年11月个体纳税人起征点调整后,新疆达到起征点的个体户由11万户减少到1.2万户,减少了89%.通过推行普通发票电子管理系统,遏制大头小尾、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个体税收不降反增,2013年新疆个体税收共入库17.3亿多元,比上年增长46.2%. 普通发票电子管理系统还成为代征税款的平台。利用该系统的代开发票功能,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代征国税和地税税款。截至目前,全自治区已有728个邮政代开网点,累计代开发票逾213.6万份,代征税款10.9亿多元,其中代征国税机关税款近6.2亿元,代征地税机关税款逾4.7亿元。 此外,该系统应用后也降低了税务人员的工作量。应用该系统后,税务机关普通发票验旧工作摆脱了人工操作、逐张审核的原始手段,实现了发票电子信息自动处理,大幅缩短了纳税人办税时间。同时,在该系统数据信息的支持下,个体户定额征税管理也变得更加公平合理,促进了个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带动了社会就业。 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普通发票电子管理系统在增强税务机关征管能力的同时,为新疆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时查询发票真伪拓展了渠道,便于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财务监督,在防范利用假发票报账、预防职务犯罪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黄卫在了解普通发票电子管理系统应用情况后表示: 国税局这项工作很有意义,新疆地税机关也应该推广应用发票电子管理系统。 【台湾:富人税“请富济贫” 年收破千万课税45%

      当前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亟待明确的问题

        同的销售方式,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中,也有明显不同的规定。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在六种特殊销售方式下,这两个税种分别是如何确定收入的。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以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销售货物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实现,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相应地,回购时按照购进货物进行进项抵扣。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以旧换新销售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开具发票并计税。收取旧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除金银首饰以外)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商业折扣方式销售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方式销售增值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综上规定纳税人买一赠一以折扣销售的形式开具发票的,商品与赠品的销售额与折扣额都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里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没有以折扣方式的形式开具发票的,赠品视同销售,以赠品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更多推荐: 税务部门公布3起虚假填报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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