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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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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利好!最近国家连连发布个税优惠政策年终奖个税优惠延续到2027年底专项附加扣除金额提高个税真的降了年收入在10万以下基本不交个税!一、年终奖税收优惠政策延至2027年底一、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延续到2027年底1、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3、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二、个税汇缴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二、专项附加扣除金额提高专项附加扣除大家并不陌生了,19年开始都用了几年了,现在国家又给大家减负了。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解读:▲个税年度汇算公式=[(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年-“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小李(独生子)在成都上班,年收入20万元,假设“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为20000/年,家有一儿一女,老大上小学,老二两岁,同时父母已经60多岁。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提高之前,全年需缴纳(200000-60000-20000-48000)×10%-2520=4680元个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提高以后,全年需缴纳(200000-60000-20000-84000)×3%-0=1080元个税。所以,本次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提高后,小李可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2000元/月扣除、子女教育2000元/月扣除、赡养老人3000元/月扣除,全年可减少个税4680-1080=3600元。三、官方明确年收入10万以下个人基本不缴纳个税9月7日,财政部副部长王东伟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目前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个人基本不缴纳或者仅缴纳少量的个人所得税。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以后,纳税人税收负担将进一步降低,尤其是中等收入群体减税幅度更大。如何做到“年收入10万以下个人基本不缴纳个税”?关于这个问题,财政部副部长王东伟表示,自8月31日,国务院宣布将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继续教育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以后,纳税人税收负担将进一步降低,尤其是中等收入群体减税幅度更大,我们国家有四亿多中等收入群体,这个群体受益最大。比如,纳税人有两个小孩,他的父亲或母亲年满60岁,按照新的扣除标准测算,这个纳税人每个月都可以多扣除3000元,一年就能多扣36000元。如果这个纳税人的年收入是20万元,那他的减税幅度就达到54%;如果这个纳税人的年收入是50万元,那他的减税幅度就达到14%。举个例子:居民个人小松,税前年收入10万元,全年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为1万元,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父母均已年满60周岁。假设小松全年无其他收入,按公式计算的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0-60000-10000-2000×2×12-3000×2×12=-90000元(即为0元)根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小松还有住房贷款的利息支出等其他附加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只会更低。上述案例列举的是大部分家庭的个税情况,但如果纳税人本身未结婚,也未生育子女,父母也未年满60周岁的话,情况可能稍微不太一样。居民个人小松,税前年收入10万元,全年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为1万元,未结婚,无子女,父母也未年满60周岁,仅有住房租金支出。在小松全年无其他收入的情况下: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0-60000-10000-1500×12=12000元;应纳税额=12000×3%=360元。更多推荐: 加计抵减、加计抵扣和加计扣除政策梳理!收藏!

                  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2020年第1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四川省人民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将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以下简称 纳税人 )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减征对象的认定 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人员。 孤老人员是指年满60周岁,没有配偶或丧偶,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 烈属是指烈士遗属。享受政策的人群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没有父母、配偶、子女的,为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是指因风、火、水、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 二、关于优惠政策执行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选择其一适用优惠政策。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的税额以损失扣除财产残值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为限。 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情形的,先按第一条规定减征税额,减征后的余额再按第二条规定减征。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经营所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不适用《通知》的规定。 三、关于办理程序 (一)税收减免备案 符合《通知》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渠道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也可提供相关资料委托扣缴义务人代备案。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即可作为其他税务机关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二)备案地点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得连续性(连续3个月以上)劳务报酬所得的,向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向经营管理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两处以上经营所得的,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除上述情形外,在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向遭受自然灾害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备案资料 残疾人员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和有权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孤老人员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和乡(镇)级及以上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 烈属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和有权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烈士证书中没有载明的人员,还需提供乡(镇)级及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应当在遭受自然灾害年度的次年3月31日前,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县级及以上部门出具的遭受自然灾害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等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需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四)减征税额办理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的,预扣预缴时备案即可减征税额。同时取得上述两项以上所得的,选择其中一项所得按规定备案办理减征税额事项。 纳税人预扣预缴时没有享受或者没有足额享受的,可以在纳税年度当年追补减征,也可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办理。 取得其他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在代开发票时或年度汇总申报时办理。 《通知》发布前,已按原政策享受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退税的,在汇算清缴或者年度汇总申报时办理。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受灾年度当年取得来源于灾区的应税所得在预缴和扣缴时暂不减征个人所得税,在受灾年度的次年经营所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前办理。 2019年1月1日前发生的尚未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期为止。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及烈属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8〕28号)同时废止。 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1月6日 关于《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四川省人民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的授权,四川省人民发布了《通知》。为了规范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以下称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保护纳税人权益,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为了便于征收管理,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联合向公安、民政、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征求了意见,明确了减征对象的认定、优惠政策执行、办理程序等有关事项。 三、施行时间 《公告》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通知》配套实施,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四川省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

                        (一)科目借方发生额核算内容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 (二)科目贷方发生额核算内容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 (三)科目期末余额核算内容 1.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可以抵顶以后各期的销项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 2.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四)科目明细专栏核算内容 企业应在 应交税金 科目下设置 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在 应交增值税 明细账中,应设置 进项税额 、 已交税金 、 销项税额 、 出口退税 、 进项税额转出 等专栏。 1. 进项税额 专栏 进项税额 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 已交税金 专栏 已交税金 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3. 销项税额 专栏 销项税额 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4. 出口退税 专栏 出口退税 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的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缴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5. 进项税额转出 专栏 进项税额转出 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6.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专栏 企业应在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科目下增设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 转出未交增值税 和 转出多交增值税 专栏 企业在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科目下增设 转出未交增值税 和 转出多交增值税 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五)科目核算账户格式 企业的 应交税金 科目所属 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可按上述规定设置有关的专栏进行明细核算;也可以将有关专栏的内容在 应交税金 科目下分别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沿用三栏式账户,在月份终了时,再将有关明细账的余额结转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科目。小规模纳税企业,仍可沿用三栏式账户,核算企业应缴、已缴及多缴或欠缴的增值税。 二、 应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 科目 企业应在 应交税金 科目下设置 未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三、 应交税金 增值税检查调整 科目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 应交税金 增值税检查调整 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一)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若余额在贷方,且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 科目。 (三)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科目。 (四)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 应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 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四、 应交税金 待抵扣进项税额 科目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 应交税金 科目下增设 待抵扣进项税额 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进项税额。 五、 应交税金 科目名称的调整 应交税费 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 进项税额 、 销项税额 、 出口退税 、 进项税额转出 、 已交税金 等设置专栏。 (三)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采购物资等,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 材料采购 、 在途物资 或 原材料 、 库存商品 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 应付账款 、 应付票据 、 银行存款 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收账款 、 应收票据 、 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等科目。发生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的,借记 其他应收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4.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 已交税金),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 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购入材料不能抵扣增值税的,发生的增值税计入材料成本,借记 材料采购 、 在途物资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此,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吗?来论坛和大家一起交流沟通吧。【】 责任编辑:泥巴姐 常见预提费用的涉税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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