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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四川大学在职研究生可以免考入学吗

        【摘要】从世界各国实施增值税的实践来看,增值税有三种类型:消费型、收入型、生产型,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财政收入、经济结构、投资规模、物价以及进出口贸易等所产生的效应也不相同。我国推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存在重复征税、导致企业决策扭曲、与产业政策目标相违背等问题。从优化税制角度出发,需要将现行生产型增值税转换为消费型增值税。 【关键词】增值税 生产型 消费型 转型 经过1994年的改革,我国建立了由五大类 22个税种构成的税制体系,它是我国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是新中国税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税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增值税税制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其中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即成为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对消费型增值税的经济影响加以论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及类型 自 1954年法国正式提出了增值税这一全新概念并首先实行后,由于其表现出税基宽广、征收成本较低、增加财政收入等优点,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到目前为止已有100多个国家将其作为本国的主要税种。 增值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应税劳务的增值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所谓增值额是指纳税人通过自身劳动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额,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大于购进商品或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 V M)扣除生产上消耗掉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C)-之后的余额(V M)。 www.51caiwu.com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则,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于纳税人的生产资料中的非固定资产项目,如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燃料、动力、包装物等,都是允许扣除的,但对于购入固定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等是否扣除,则不尽相同,增值税也因此划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无忧财务,财务人网上家园生产型增值税。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价值。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的依据包括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因其课税范围与国民生产总值相一致,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做财务,上无忧财务网51caiwu.com收入型增值税。即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的固定资产当期的折旧部分加以扣除。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的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51caiwu.com消费型增值税。即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一次性全部扣除。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对象实际上只限于消费资料,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二、生产型增值税及消费型增值税的优缺点 (一)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 1.不利于鼓励企业扩大投资 生产型增值税的制定主要是考虑到当时的经济环境,初衷是保证财政收入规模,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膨胀。根据规定,我国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能计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不予扣除,因而企业投资的税负较重,不利于企业扩大投资,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 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对当期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一次抵扣,因此,它客观上会刺激投资的扩张,有利于资本形成,刺激经济的增长。 2.生产型增值税会导致重复征税,从而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生产型增值税将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因此会导致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例如,某企业购入一台价值10000元的生产设备(不含增值税),支付增值税1700元,则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1700元。该生产设备的使用期限为5年,每年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中所包含的固定资产价值为2340元(假设产销平衡),对这部分价值征收的销项税额为397.8元,5年合计为1989元,与购入设备时所支付的增值税元相比,增加了289元。但增加的289元并非由于固定资产在使用期内创造了新价值,而是因为将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然后以折旧的形式计入产品成本,最终转移到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 销售额中,从而导致税上征税的结果。 3.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以及其他高投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以及投资较大的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固定资产投资较其他企业要高得多。征收生产型增值税的后果是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以及高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能抵扣,不利于这一类企业的扩大再投资和设备更新。众所周知,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更新非�?�,基础设施以及高投资企业投资非常大,因此,生产型增值税极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和高投资企业的发展。相比较而言,固定资产投资较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税负上负担要小得多。 4.不利于我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竞争 如前所述,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这样,在增值税税负成本上,这些国家的产品就比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我国要低。中国加入WTO在即,对企业征收生产型增值税将很大程度上降低我国产品的竞争力。西方国家以出口高科技产品、汽车等机电设备为主,中国高科技企业、高投资企业将面临内外夹击的窘境。 (二)消费型增值税对经济的影响 1.积极作用 (1)刺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马克思认为 生产力中也包括科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 卷下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11页)�?蒲Ъ际跬ü锘ぞ叩耐揪锻贫Φ姆⒄�,生产工具是构成固定资产的主要内容。在现代社会中,新技术和设备在经济增长中所占的比重日渐上升,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发展,不仅体现在传统工业上,还要不断利用科学技术开辟新技术产业,才能推动经济增长。多年来,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允许扣除,使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税金负担额高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抑制了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的投资,使原本落后的基础产业发展更加滞后,整体发展水平低,这是与社会产业结构的发展相悖的。 (2)降低税负,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 我国现有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大多是在1953年至上世纪70年代末社会主义工业化初始阶段建立,经过几十年的积累逐步发展起来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些企业的投资规模、流向和生产计划的制定,是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进行的。从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对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承包制、租赁制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同时给企业带来的是企业行为短期化,少数经营管理者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无视固定资产的运行状况进行掠夺性生产经营,更谈不上固定资产再投资。目前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然是设备老化,技术落后,产品性能差,生产规模小,能源原材料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中低档产品的市场不断丢失。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大投资,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行全面的更新改造。 (3)缓解物价不断下降的局面 物价下降并非好事。在现实生活中 谷贱伤农 的说法同样适用于生产资料的生产部门。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在高新技术产业建立的同时,一些传统的产业部门,也在进行技术改造、更新设备、降低成本。投资数额的增多,大量先进机器设备进入生产过程,使社会购买力提高,扩大了投资中所需商品的需求,缓解了物价下降和产品销售困难的局面。 (4)实现出口彻底退税,增强国际竞争力 按照国际惯例,出口产品采用零税率,使本国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奖励出口的重要措施。我国出口产品对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也采用退税制。由于我国在增值税计算中不抵扣固定资产价值部分,所以在退税金额中也就不包括为生产该产品而外购的固定资产已缴纳的税金,这样采用同样税率的国内商品征收的增值税金额就会比国外同类商品所负担的增值税金额高,增大商品的内在价值,使我国的出口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消费型增值税遵循终点退税原则,能够实现彻底退税,提高商品的内在使用价值,降低内在价值,商品价格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国的生产状况,增强国际竞争力。 (5)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使一部分税款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分期转移到新产品价值中,成为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带来重复征税。尤其是基础产业投资大、产出大、抵扣小、税负重,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实行终点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 (6)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公平原则 按照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但外资企业购进设备类固定资产可享受退税或免征的优惠条件,从客观上形成内资企业在使用生产型增值税,而外资企业在使用消费型增值税,内外资企业并没有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消费型增值税的使用,无论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均加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部分,享有同样的税收政策,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 2.负面影响 (1)使税收收入在短期内急剧减少 财政收入的90%来自于税收,近几年增值税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一直稳定在50%左右。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以折旧部分进入生产经营成本的固定资产连同增值税税额就会从原来增值税税基中退出,由此导致增值税税基减少,并相应减少增值税收入。当年减少的增值税收入额为当年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折旧总额x17%。根据1998年统计数字,我国固定资产增量为3945. 48亿元,按6%综合折旧率计算当年计提折旧236.73亿元,影响增值税收入减少40.24亿元。 (2)加大资金需求和劳动就业压力 我国目前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占多数,消费型增值税的采用,扩大了固定资产的需求,导致资金需求量增大。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由于其资本有机构成高,所需生产人员减少,造成社会就业压力大,同时对就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要求的提高,使一部分人就业机会可选择性减小。虽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短期内会减少财政收入,但由于投资加大、技术进步、现代税收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税务机关的交叉稽核和审计更为有效,税款流失减少,在总量上财政收入增长仍能得到保证。虽然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就业压力增大,但在一定时期,投资总量增大,生产规模扩大,就业机会也在增多。并且,由于整个社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会使就业总量增大。尽管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类型选择的最终目标,但其并非尽善尽美,因此我们应客观评价,并抑制其负面影响,使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总之,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类型选择的最终目标,基于我国目前基本国情及消费型增值税对经济的负面影响,要积极稳妥地加以实施。 【】 责任编辑:老A 关于青海省国税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问题研究

        所谓的企业并购是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并购在国际上通常被称为 M A ,即英文Merger Acquisition。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企业并购的动因主要是:谋求企业经济实力的增长,促进企业扩张;追求规模经济和获取垄断利润;获取先进技术与人才,跨入新的行业;收购低价资产从中谋利或转手倒卖和买壳上市。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存在不少税收风险,如果不尽早识别,则会使并购后的企业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因此,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如何防范涉税风险是并购各方应该重视的问题。 (一)企业并购中的涉税风险分析 一般来讲,企业在进行并购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税收风险: 1、合并亏损企业的税收风险:合并企业弥补了被合并亏损企业的亏损。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吸收合并其他亏损企业的机会,甚至有少数企业试图采用吸收合并亏损企业的方法,达到降低税负和逃避监管的目的。其实,合并企业合并被合并亏损企业,被合并亏损企业的亏损不一定可以在合并企业得到弥补。因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合并业务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简称 一般重组 )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简称 特殊重组 ),合并企业不得弥补或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即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适用于一般重组的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适用于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捎珊喜⑵笠得植沟谋缓喜⑵笠悼魉鸬南薅睿奖缓喜⑵笠稻蛔什始壑� 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因此,限额弥补时,如果被合并企业净资产为零或负数,可由合并方弥补的亏损金额等于零。 基于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合并企业合并被合并亏损企业时,被合并亏损企业的亏损不一定能够完全在合并企业得到弥补。只有在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亏损企业的亏损也只能在合并企业中限额弥补,在一般重组的吸收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而且根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定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基于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必须满足的以上四个条件,企业不以合理的商业目的且只以降低税负为目的合并一些与自身业务毫无关联亏损企业的行为,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中带有反避税特征的限定条件,那么,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将其合并行为认定为一般重组,被合并方的亏损也不得在合并企业中弥补。另外,无论是一般重组还是特殊重组,企业想通过吸收合并亏损企业进行避税的行为不仅不会实现其降低税负和逃避监管的目的,而且还可能会因为吸收合并亏损企业为自身的发展背上沉重的包袱。 2、被并购企业未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和有关债务的风险。 (1)被合并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和承担的债务由合并后企业承继,增加了合并企业的税收负�:驼穹缦�。 如果以公司合并形式进行并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被合并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和承担的债务,在合并之后,由于承继关系的存在,合并后的企业就会面临承�:喜⑶捌笠的伤耙逦竦姆缦�。 案例: 吴江某贸易公司因拓展业务、扩大规模需要,于2011年11月3日,与苏州一科技公司达成了合并协议,由贸易公司合并该科技公司,并履行了清算和变更登记手续,科技公司被解散并入了贸易公司。2012年3月1日,原科技公司的债权人某网络公司找到贸易公司,要求贸易公司偿还科技公司拖欠的上年度的网络服务费90000元。贸易公司发现科技公司在合并时隐瞒了这一债务,于是拒绝清偿�:笸绻窘骋坠酒鹚叩椒ㄔ�,要求该贸易公司承�?萍脊就锨返纳夏甓鹊耐绶穹�。请问,该贸易公司是否该承担该笔网络服务费?由其承担被科技公司隐瞒的债务是否合理?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基于此规定,该贸易公司应该承担被其合并的原科技公司拖欠的上年度网络服务费90000元,贸易公司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拒绝。 对贸易公司而言,如果由其最终承担这笔网络服务费显然是不公平的。针对此类合并中的风险,我们建议拟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或个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防范:一、可以在合并协议中规定相关的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被合并企业股东做担保;二、在进行合并时,应当对被合并企业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 (2)并购前目标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直接影响并购后企业的财务状况。 如果以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形式进行并购及同一、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同样会产生一系列的税收问题。 第一,一家企业通过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及控股合并取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目标企业的损益变化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购后企业的损益。如果并购前的目标企业未履行其应尽的纳税义务,并购后再履行的话,势必会减少并购后企业的损益。 第二,并购后企业集团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进行财务报表的合并,在这种情况下,并购前未尽的纳税义务甚至会影响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 (3)并购前目标企业应尽而未尽纳税义务,将虚增目标企业的净资产,增加收购企业的收购成本。 如果目标企业存在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该纳税义务实际上是对国家的负债,但并购前尚未在会计报表中体现。这直接导致目标企业的股东权益虚增,收购企业收购时将付出高于其实际净资产的收购对价,增加了收购成本。 (4)并购前目标企业应计而未计相关涉税事项,不仅会增加收购企业的收购成本,而且会增加并购后企业的税收负担。 如果目标企业存在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应摊未摊资产、少计未计可在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少计未计未过期限的税收优惠额等情形,在企业并购时将产生两个后果:第一,目标企业存在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应摊未摊资产情形的,虚增了目标企业的股东权益,增加了收购企业的收购成本;第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因符合条件不选择所得税清算而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在限额内弥补被合并企业未过期限的亏损额。该文件还规定,在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因此,目标企业存在少计未计可在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少计未计未过期限的税收优惠额情形的,并购后企业可能少享受因并购的资产所继承的税收权益,从另一角度来看,增加了并购后企业的税收负担。 3、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税收风险。 (1)被收购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代企业并购过程中,不同的并购方法将意味着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税务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主要区别是:前者的被收购方收取收购方的股权支付形式所对应的转让所得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后者的被收购方收取收购方的股权支付形式所对应的转让所得暂免企业所得税。共同点是:被收购方收取收购方的非股权支付形式所对应的转让所得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于财税[2009]59号对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税务处理的规定,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有严格的条件,可是不少被转让方或被收购方盲目追求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暂免企业所得税,而为了单纯节税而进行重组活动。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将其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行为不符合商业目的而认定为一般性税务处理,需要被收购方缴纳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 (2)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而失去免税重组的优惠。 财税[2009]59号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由此可见,企业若想享受到免税重组的优惠切莫忘记在完成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如果没有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交证明其符合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特殊性重组规定条件的书面备案资料,则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必须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 4、并购重组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契税的税收风险。 在企业发生合并、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时,被合并方和被收购方的各项资产(动产和不动产)并入合并企业和收购企业时,有的需要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有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契税是否缴纳是有严格的条件。在实践当中,不少企业产生以下税收风险:要么多缴了增值税、营业税和契税,要么漏了增值税、营业税和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基于此规定,应注意以下二点: 一是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本规定有关键词有两个,即 实物资产 和 一并 。就是说资产重组的纳税人,在合并、分立、出售、置换过程中,必须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 一并 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必须是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资产重组,即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才是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否则是单纯的资产转让行为或资产收购,无论单笔转让的资产金额多大,都应当征收增值税。因此,在实践当中, 吸收合并 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资产收购或资产转让或整体资产转让都应当征收增值税。 例如,A企业持有B企业100%的股权。2011年5月,A企业和C企业签订了一份吸收合并企业协议,协议约定,A企业将其持有B企业的全部产权转让给C企业后,B企业注销。B企业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转移到C企业,B企业注销是一种吸收合并行为,这一行为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B企业将其全部资产、转让给C企业,以换取C企业股权和非股权支付,B企业并不注销,则是C企业收购B企业资产的行为,这一行为实际属于整体资产转让,B企业在资产转让中,涉及应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是无论是全部产权转让的资产重组交易,还是部分产权转让的资产重组交易,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转让企业部分产权是部分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例如,A企业持有B企业100%的股权。2012年5月,A企业和C企业签订了一份吸收合并企业协议,协议约定,A企业将其持有B企业的全部产权转让给C企业后,B企业注销。但合并协议中约定,部分资产、债权、债务由A企业承担,其他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全部转移到C企业。这一行为稍微复杂,根据协议的约定,B企业部分资产、债权、债务由A企业承担,实际上属于A企业收购B企业资产行为,涉及到B企业应税货物所有权转移到A企业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其他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转移到C企业的,属于C企业部分吸收合并B企业,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 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基于此规定,纳税人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重组方式中,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二是与转让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也转移给接受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如果企业只把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和个人,但是,没有把与该实物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进行转移的,对其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公司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同时第三条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第五条规定: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二)税收风险控制策略 基于以上税收风险分析,应该采取以下税收风险控制策略: 1、并购重组前应进行尽职调查。 减少并购重组中的信息不对称的最佳方法就是尽可能多地了解被兼并企业的相关信息。对于兼并企业,应当事前对被兼并企业税务合规性进行详细调查,税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点: ①税务合规状况的调查。对被兼并企业适用的相关税务规定进行清查,根据对该企业整体税负的分析,了解该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该企业的税务管理流程,对比其流程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为评估兼并后统一税务管理提供第一手资料。 ②税务健康检查。完税健康审查是在合规性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被兼并企业的税务履行情况,包括调查欠缴税款情况、税收优惠合法性审查,这类调查必须参考税务机关关于该企业的纳税完整报告及纳税凭证、账册、交易合同等相关的信息,分析是否存在税务隐患,如果发现应缴但未缴税款,应当从企业总资产中扣除。同时,对目标公司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应摊未摊资产全部补计补提,对目标企业可能存在未履行的纳税义务进行全面评估,以减少目标企业的股东权益,使净资产账面价值及公允价值符合实际情况,降低收购企业的收购成本,并有效防范并购中的涉税风险。 2、并购重组前应聘请税收专家进行并购风险分析。 通常,税务调查涉及到法律、会计等多学科专业知识,为保证事前尽职调查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应当委托专业、权威的税收专家、税务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并要求对调查结果进行风险分析,给出合并后税务管理整合的规划和设计。 3、应注意并购重组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是要享受免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在发生合并、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时,必须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受收购企业和合并企业。 二是必须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交证明其符合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和合并特殊性重组规定条件的书面备案资料。 三是应满足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重组必须具备的条件。【】 责任编辑:zoe 期货经纪公司人力资源战略管理研究

        1、运用税务自查,化解常规税收风险。企业岗位设置不同,人员素质不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程度不同等客观原因导致企业涉税业务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问题,有系统性的,也有个别性的。发现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业务流程里加上纳税自查这一环节,这一环很重要,它起最后一道闸门的作用,可以化解许许多多日常业务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纳税隐患。整体自查的效果要好于局部自查,因为纳税行为本身就是个综合性业务。2、结合新的税收政策,查找涉税隐患。我们这个时代是变革的也需要变革时代。作为纳税人、财税工作者,应密切关注已有的改革政策,并密切关注后续的财税改革,根据新政策认真学习、规范执行并超前规划财税工作。纳税自查过程中,对涉及到的新政策必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认真对照政策,看过去的税务处理是否恰当。当然其前提是对新政策必须不偏不倚地吃透,不能断章取义,不能凭自我想象。税收法律法规条款很多,常常出现对同一问题在多个文件多次提及,其内涵外延的把握就是个关键。3、发现未来的纳税隐患,事先做出纳税安排。有些涉税业务处理当期没问题不代表以后不出问题,必须通过自查发现这些隐患并加以化解。比如:账外销售当期可能不被发现,但以后年度会不会被发现而受到处罚?4、规范企业整体财税管理水平,由事后向事前、事中、事后综合管理转变。通过纳税自查,发现问题并解决这些问题,进而并建立起相关的制度和体系,会给企业带来管理水平的提升,变被动为主动,企业收益匪浅。规范的企业,纳税自查应作为基础工作,化解纳税风险的基本手段。通过纳税自查,可使企业的财税管理进入良性循坏。纳税自查按税种、流程、方法等不同划分可以分为许多种类,本次讲座以企业化解自身纳税风险而做的整体自查,涵盖流程、方法、税种等许多方面,是一个综合性的自查课程,更适合于中小企业。纳税自查比外部检查或借助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查更彻底,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更能促进企业的管理,因其更了解企业交易的真实的情况。当然,其自查的前提是必须要有明白人,即懂得财税业务的财税工作者。当自查力量不足时就要借助于外部力量开展自查。转载本文请注明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 责任编辑:泥巴姐 哪些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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