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分录如何做?
日前,山东省下发《关于发挥财税政策导向作用加快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事项。 《通知》中提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金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于特定公益事业的捐赠,如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等,可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机关、社会团体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补助、会费、银行存款利息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通过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实施公益性捐赠,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方面也加大了支持力度,自2016年起,对初创期符合一定条件的公益性组织,省财政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支持其办公条件改善、人才培养、交流学习等,提升公益慈善服务能力。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由设定资助范围,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相关救助项目。现有专项救助项目中,优先将已开展较成熟的针对困难家庭的大病救助、大学生入学救助、残疾孤儿康复、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手术等救助,与公益救助相结合,救助资金与公益捐赠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合作范围,放大救助效果。不断扩大购买公益慈善服务范围,将各类公益慈善服务逐步纳入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责任编辑:zx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甘肃: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在一般计税的情况下在主表中应填报在第几栏? 答:需要填在主表中第一栏即可,无需填报第2、3或4栏,因为第1栏允许 第2栏+第3栏+第4栏。 2.《进项结构表》的税额与《附列资料(二)》的进项税额有差额怎么办? 答:《进项结构表》与附《附列资料(二)》中的进项税额相差在1元以内的系统可以保存通过。个别企业差额在1元以上的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解决。(也可手工调整税额,尽量与发票数据一致,纳税人能自行清卡) 3.纳税人正式申报时提示 保存失败,主表累计数失败 怎么办? 答:因为主表的累计数系统没有自动带出来且无法手工填写,纳税人需要将主表删除,重新进入主表申报界面,输入本月的销售额后,可以带出累计数,其他数据正常填报,然后保存,再正式申报。建议企业多试几次,如果仍然无法申报成功,请携带加盖公章的纸质申报表到办税服务厅前台申报。 4.纳税人在正式申报时提示 一窗式比对失败 怎么办? 答:一窗式比对的是《附列资料(一)》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和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开具发票的金额、税额的数据,正常情况下,必须完全一致,若有几分的差额,请更改《附列资料(一)》,使之与开具发票情况相符;若遇特殊情况,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局查明原因,以保证及时申报成功。 5.本月纳税人网上申报时,《附列资料(一)》填报时第10列与第14列不一致,网上申报无法通过,怎么办? 答: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时根据发票汇总表的数据填写《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0列后,第14列数据自动带出,但14列数据是四舍五入后的数据,有时与第10列数据有误差,与主表校验时无法通过。网上申报第14列是锁定的,但是税务机关前台可修改,可携带加盖公章的纸质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修改。 6.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已经在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在营改增后补开发票,这种情况如何能在网上申报成功? 答:纳税人填报《附列资料(一)》时,按开具发票情况正常填报第1至4列,在第5、6两列将补开发票金额与税额按负数填报。也可以补开的发票可不申报, 一窗式 比对不符的,可到税务机关清卡。 7.营改增后继续开具地税发票的该如何申报呢? 答:2016年5月1日后如果仍使用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或者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上述收入时,填报在《附列资料(一)》 开具其他发票栏次 中。扫描下方二维码,快来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会计圈那点事儿 吧!一起分享干货!【】 责任编辑:喵太后 营改增后 物业管理公司的增值税如何缴纳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2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 为落实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经省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接受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见附件),按《公告》规定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在上述期限内,不再接受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停止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新接受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且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按《公告》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三、商品储备管理部门应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提供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企业变动情况,并协助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储备企业的税收优惠申报资料。 附件: 河北省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河北省财政厅 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7月26日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青岛税局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