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辉通财税 发文日期_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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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物流管理专业的迅速发展,高等数学教学对于物流管理专门人才的培养具有极其重要意义。本文结合物流管理专业的特色阐述了高等数学对于物流管理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及在物流方面重要用途。 【关键词】高等数学物流管理 人才 高校 数学作为一门技术学科,在知识经济时代,越来越受到各行各业的重视。高等院校数学教学正在向以培养学生的数学素质为宗旨的能力教育转变。而物流管理是一门新兴学科,它主要包括理论、技术、设备三大方面,涉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等多个学科的内容,因此高等数学教学对于物流管理专门人才的培养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进入本世纪以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快速、健康、稳定的发展给物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现代物流业的蓬勃发展使得物流人才需求急剧升温,当前物流专业人才已被列为我国12类紧缺人才之一。2000年以来,我国高校物流管理专业急剧增加,全国已有75所高�?枇宋锪鞴芾碜ㄒ�,其中包括一部分高职院校。物流管理学是在现代技术条件下,现代经济运行理念及世界经济全球化环境下产生的,是一门综合性、系统性较强的学科,是许多观念和方法的系统综合。这些观念原理和方法主要来自市场营销、企业、生产、会计、采购和运输领域的,特别来自应用数学。这些内容按现代物流管理技术要求有机地组合起来,形成了现代物流管理学体系。因此,在开展物流专业的数学的教学过程中,摆脱高等院校传统的数学教学模式,要渗透数学素质的教育和能力的培养,要培养出社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二、数学在物流方面的应用 物流专业的数学课程不是单一的为专业课打基础,而是教学中要渗透数学素质的教育和能力的培养,要培养出社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同时要明确对于物流专业学生学习数学的目的,不是为了研究数学,而是为了应用数学,运用各种数学知识和方法解决自己所从事专业中遇到各种实际问题。中国现代物流的发展需要依靠一项项物流工程建设,依靠各个层次物流系统的运营来实现。物流工程包括物流基础工程、物流设施工程、物流管理工程、物流技术工程和物流运营工程。而物流运营基础工程是由国家建设的,如铁路线路建设工程、物流基地(中心)建设工程、货运站场建设工程、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货运枢纽建设工程、港口码头、货运航空港建设工程等,对物流的运营起到平台支持的作用。在现代物流中,物流基础设台决定整个物流系统的水平。一个能够有效共用的、高技术水平的、标准化的平台对提升物流运作水平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而数学在研究投资主体在满足工程项目预定目标条件下如何使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达到最小,如何投资和管理物流工程项目中,发挥了重要的方法和工具的作用。 建 即构造, 模 即模型, 建模教学是一种现代教法。所谓数学模型方法, 就是把所考察的实际问题, 化为数学问题, 构造相应的数学模型通过对模型的研究, 使实际问题得以解决的一种数学方法。其中, 建立起合适的数学模型是上述方法最关键的一步。建立数学模型的基本步骤是: 准备、假设、建立(模型)、求解、分析、检验。分析在问题中哪些是变量, 哪些是常量, 哪些量是已知的, 哪些量是未知的、待求的, 然后分析系统内部性质与关系。 例如:某跨国汽车制造公司在全球有m个生产基地Ai,i=1,2,3 n供应量是ai,i=1,2 m,有n个销地Bj,从Ai到Bj运输单位物资的运价(美元)为Cij,这些数据可归结为产销平衡。若Xij表示从Ai到Bj的运输量,那么在产销平衡条件下要求运费最小的方案有最优解? 分析:我们可以先用数学建立模型,使其复杂的问题转化为数学问题,并用数学运筹学的方法解决实际问题。 以上的案例,通过数学建模及论证,运输问题有最优解,从而解决了物流运输的理论问题。 再例如,在物流工程项目中的财务分析中,数学提供了在单利和复利情况下,本金与利息之和的计算公式:单利情况时,公式为FV=PV(1+nr):,其中PV为本金(原投资额),r为利率,n为计息周期数,FV为本金与利息之和;复利情况时,公式为:FV=PV(1+nr)n,其中PV为本金(原投资额),r为利率,n为计息周期数,FV为本金与利息之和。例如,在学习导数概念时,除了举出书本上变化率问题中介绍的变速直线运动的速度外,还可介绍一些与专业有关的变化率问题。在物流专业教学中可介绍产品总运输量对时间的导数就是总运输量的变化率,物流总成本对运输量的导数就是运输产品总成本的变化率(边际成本)。在讲授微分方程时,可结合讲解物流运输模型等实例。我们还可以。数学运筹学解决了利用约束条件,求最优解的问题。这些内容要有利于学生主动地进行观察、实验、猜测、验证、推理与交流、实践与应用等活动利用这些学生熟悉的问题进行教学,可提高学生对数学学习的兴趣,激发他们利用所学知识,主动地去探索研究实际问题。 三、结论 总之,高等院校物流管理专业数学能力的培养是高等院校生存发展的需要,势在必行,合理的定位与体现,以适应高等教育迅速发展的形势和培养21世纪创新人才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钱颂迪:运筹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0.82~92 [2]黎诣远:经济数学基础[M].北京:高教出版社, 1998,7 [3]王之泰:现代物流管理。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 [4]宋 华 胡左浩: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50~56责任编辑:雨昕 基于电子商务环境的黑龙江农产品供应链物流管理探析
摘要:文章通过对销售人员绩效考核的现状分析,阐述了目前销售人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根据销售人员的特点及现代绩效考核理论,提出针对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改进意见。 关键词:销售人员;绩效考核;指标设计 一、引言 随着国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营销活动在企业活动中的核心地位日渐明显,销售人员作为企业经济效益的直接创造者和实现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销售人才目前已成为企业的宝贵财富。但是由于公司的经管不善,没有合理的人力资源系统支撑,企业耗费很大代价招聘、培养的销售人才纷纷跳槽,同时带走了自己的客户,过于频繁的人才流失,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导致企业最终失去的竞争力,因此留住核心销售人才成为企业关注的重点问题。 要想留住招聘来的人才,除了要加强薪酬的竞争力外,还应加强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管理。资料显示,销售人员跳槽主要原因是认为自己的劳动得不到公司的肯定和积极的评价,希望通过不断跳槽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工作,以便更好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销售人才成为竞争主要力量,公司之间互相挖墙脚已是普遍现象。因此建立科学可行的绩效考核制度是预防销售人才流失的重要措施,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手段、前提和依据。 许多企业都在实施绩效考核,并已为其做了大量的工作,却并未取得预期的理想的效果,归根结底就是因为未从销售人员的独特性出发,直接引用国外成熟的绩效考核方法,导致考核流于形式,未能体现绩效考核真正价值。因此在充分考虑销售人员特点及绩效考核中存在问题基础上建立适合销售人员自己的绩效考核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销售人员特点 销售人员作为企业员工中相对独立的一个群体,其特点主要是,工作岗位进入壁垒低,工作环境不固定,工作时间弹性自由,工作对象复杂多样,工作过程灵活独立,工作业绩不稳定等。 正是因为销售人员独立开展销售工作这一特点,管理人员无法直接监督销售人员的行为。销售人员的绩效不仅与其付出的劳动挂钩,而且与现实大小环境相联系。我们无法用行为规范来约束销售人员的行为,只能通过科学可行的绩效考核制度引导销售人员的工作,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评价,使销售人员自发地研究销售工作,不断提升工作业绩及成果。 三、销售人员绩效考核现状 销售在企业中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销售的好坏直接决定了企业效益的好坏。因此企业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已得到广泛重视,但销售人员绩效考核体系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第一,考核指标制定不全面,标准不科学,各指标所占权重不合理,指标的设置及权重不随企业战略及发展变化。并且考核指标设计上偏重销售指标的定量化,如考核销售人员的销售量、市场占有率等指标,从而忽略定性的考核指标,导致销售人员的目标是使自己的销售量最大化,仅注重于短期的销量,忽视长期的企业效益。 第二,考核方法简单,未能体现公平性。多数企业采用上级考核下级的形式,主观因素很大,直接上级的个人偏好直接影响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而且销售人员的工作特点导致考核者本身缺乏对被考核工作过程的了解,考核信息的缺失使考核结果不客观,令人难以信服,更甚至会影响上下级关系。 第三,考核重视结果但不重视对考核前中后的过程控制。绩效考核是一个持续沟通的过程,很多企业往往不重视考核前中后的沟通,考核流于形式。对于管理者,绩效沟通使其不仅能够及时了解销售人员的工作结果,而且能够掌握销售人员的工作过程。对于销售人员,考核前沟通有利于销售人员对绩效指标和标准的认同,考核中沟通有利于提高考核的准确性,考核后反馈有利于改进销售人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执行相应的改进策略。 第四,考核目的不明确,给销售人员错误的导向。有的企业为了惩罚而考核,而不是为了引导更好的行为,导致销售人员行为重点在于不犯错;有的企业仅仅考核销售量,销售人员的绩效是以取得的销售数量来衡量和付酬的,导致销售人员为了自己的销售量最大而忽略商品对客户的价值的企业的利益。 第五,考核的频率过高或过低。过频的考核不仅使销售人员产生心理上的压力,有抵触情绪,而且降低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低频的考核使销售人员产生心理上的惰性,不能最好发挥绩效考核的作用,不利于提升企业的销售业绩。 第六,考核结果不能应用于实际�:芏嗥笠抵贫ê褪凳┝思ㄐЭ己�,但是对考核结果却不重视,不能充分利用起来,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后却不了了之。 四、导致销售人员考核现状的主要原因 第一,绩效考核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历史较短,很多企业不能形成能够实际运用的较为成熟的考核体系,还需要较长时间去将理论与实际结合。 第二,管理者对考核的重视不够,并且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有的管理者认为考核仅仅是一种惩罚手段,不能利用考核不断纠正员工的行为偏差,使员工更称职,团队更优秀;有的管理者考核较为平庸,考核仅走形式,考核成绩平均主义,使绩效考核很难真正的贯彻落实。 第三,由于竞争激烈,很多企业为了经济效益从而忽略企业内部管理,将精力专注于市场开拓和产品研发上,不能着眼于未来,待企业绩效考核已经一团乱的时候才想到治理。 第四,考核过程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很多企业由于受传统的封闭式管理制度影响,缺少企业与员工的沟通,由考核者个人直接对员工进行考评,员工只知道考核结果,无法了解考核过程和考核者评语,更无法通过考核改进工作。 五、销售人员绩效考核思路 基于上述问题及原因分析,要想建立科学的销售人员绩效考核体系,我认为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制定销售人员考核指标应以企业营销战略为导向,将公司级的关键绩效指标分解至各部门,再由部门细化分解至销售人员,从众多考核指标中选取最主要的考核指标,确�?己酥副昃哂忻飨缘挠枷�,使考核指标的设计与营销战略相一致。如企业战略目标为扩大市场,则设计指标时应以销售量、回款速度、销售利润等为重点;企业战略目标为维持现有市场,则设计指标时应以客户满意度、客户回头率等为重点。再以学习与成长等方面指标为补充,可以有效地鼓励销售人员的成长。 第二,指标的设计应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销售人员的定量指标为销售额、回款完成率、利润额、客户满意度等;定性指标为工作积极性、协作性、责任感、团队精神、创新能力等。只有通过定性与定量的结合,才能更好地控制住销售人员的绩效过程和结果,以期更客观地评价员工的表现,从而提升公司的效益。 第三,合理设置指标权重�?己酥副甑娜ㄖ匾话阍�5%~30%之间。权重过高,会使员工过分关注单一指标;权重过低,则不能员工引起重视。指标权重的设置影响到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因此需根据企业战略目标导向来设置指标权重,与公司级战略目标有直接关系的指标权重应偏大。通过 012法 对指标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序来确定指标相对权重,再通过 特尔菲法 征询专家意见确定绝对权重。 第四,适时调整考核标准。所有的考核标准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销售情况随着经济环境、季节变化、市场区域等都会有所改变,因此需根据不同的经济、季节、区域来调整不同的考核标准。如淡季的销售目标应相应减少,旺季的销售目标应相对增加;经济环境低靡时销售目标应相应减少,经济环境良好时销售目标应相对增加。 第五,将团队绩效与个人绩效挂钩,激励营销人员更注重团队的进步。营销人员若只注重自己的绩效,会导致团队内部过度竞争,影响团队整体绩效,甚至可能影响公司利益。因此绩效考核要将团队绩效与员工绩效紧密结合,使销售人员之间主动学习、互相配合,共同完成部门绩效任务,达到部门绩效和个人绩效提升的目标。 第六,建立制度性的工作例会。上文提到销售人员的工作特点导致考核者本身缺乏对被考核工作过程的了解,考核信息的缺失使考核结果不客观这一问题,因此必须建立制度性的工作例会。每周进行销售工作的总结和计划,每月进行书面总结汇报,可以使考核者清晰了解、对比各销售人员的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进行客观地监控和指导;同时收集客户对销售人员的满意度调查,建立全面的考核信息收集系统。 第七,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首先要保证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性,一切以公开为基础,确�?己斯碳敖峁媸悼凸郏黄浯谓⒖己饲爸泻蟮墓低ɑ�,对销售人员及时进行过程沟通,从绩效目标的设定开始,一直到最后的绩效考核,都要保持持续不断的沟通,听取销售人员反映的问题,说明改进方法及建议;再次考核主体应多样化,考核者不能仅限于被考核者直接上级,可实行360度多角度全面考核,全面收集考核信息;然后建立考核申诉制度,销售人员认为绩效考核成绩不符合工作实际情况的可提出申诉,确�?己斯ぷ骱侠砘蛔詈蠹ㄐЭ己私峁τ玫绞导�,与绩效奖励、岗位晋升、培训开发相结合,无论考核结果应用到哪里,其最终目的都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不断纠正销售人员的行为偏差,激发其工作热情,提高个人和团队的绩效,从而实现企业经营目标。 销售工作作为企业经济效益的来源,其工作态度及结果与企业目标有直接关系,因此建立符合销售人员特点的绩效考核体系来调动销售人员工作积极性是很迫切和必要的。 综上,绩效考核作为管理工具,对企业意义重大,对实现企业战略目标起重要作用。目前多数企业都有自己的绩效考核办法,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现有的考核方法会不能适应企业现状,我们必须与时俱进,经常进行内部协调与沟通,根据需要对考核指标及办法进行合理地动态调整,才能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提高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李扬洋,孙永朋.营销观念与营销人员激励机制的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5(6). 2.王荣.中小企业销售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探讨[J].今日科苑,2009(20). 3.张建国,徐伟.绩效体系设计 战略导向设计方法[M].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3. 4.刘兵,张静,陈晓洁.企业绩效管理综合模型的构建[J].商业研究,2006(11). 5.温静宜.从传统文化看中国企业的绩效考核[J].科技纵横,2005(4). 【】 责任编辑:zoe 论我国政府人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摘 要 加强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隐私权既体现为人格权,又体现为信息财产权,其受侵害的主要形式是个人信息被任意收集、被再次开发利用和非法转让。针对我国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现状,提出建立收集个人信息的主体许可制度、确立个人数据收集使用的基本原则、科学设置免责条款等六点建议。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消费者 隐私权 保护 在当前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己经成为一种与人才、资金、原料等类似甚至更重要的资源。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消费者对于缺乏在线隐私保护的烦恼已随着因特网的使用而逐渐增加。互联网一方面为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传播带来了前所未见的快捷,为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创造了极大空间,但这把双刃剑也同时使得我们的隐私处于被凯觑的境地。 一、电子商务环境中的隐私权范围及属性的界定 在对隐私权的已有研究中,学者多从纯粹思辨的法哲学层面对隐私权进行权利证成,主要关注的是隐私权的正当性问题,而对隐私权的实证分析关注不够。电子商务是一种追求效率最大化的商务形式,传统的缺乏效率意识的隐私权权利证成很明显已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传统观点认为隐私权即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1],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其客体是个人秘密。关于隐私和隐私权的范围学界一直都在争讨,有的学者甚至认为 试图给隐私下一个一般的定义比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自由的定义更难 [2].笔者无意于给已有的各种隐私权理论妄下断语,将集中关注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 信息控制理论 [3].美国有的学者也认为,无论是在普通法上还是从隐私的字面理解,隐私权都包含了个人对关于他(她)本人的信息的控制[4].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隐私权带有信息、身体、财产和决定等方面的含义,至少涵盖对于个人资料支配权、利用权和维护权、个人私事或私生活的隐蔽或隐瞒权和保持个人生活和领域不受干扰和侵犯的权利,并且在电子商务运行中,易受侵害的消费者的隐私主要涉及个人资料的支配利用权和个人生活安宁不受侵犯权。 在网络环境下,个人资料并不仅仅局限于民法隐私范畴的信息,可以说它是以是否能够识别某个主体为标准的,而不再是以不宜公开为标准。英国1998年《数据保护法》作了一个较全面的界定: 个人数据指与可识别的活着的个人的数据组合,包括数据控制者占有或可能占有的其他信息,任何关于该个人观点的表述、数据控制者或与该个人有关的其他人意图的表示。 [5]在网络环境下,个人资料不仅可以自己用于商业目的,而且有时被作为 信息产品 进行买卖。笔者认为,消费者被纳入保护范围的个人资料主要包括:特定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敏感性信息(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职业、病历、收入、经历)、E-mail地址、IP地址、Username与Password.这些个人资料属于消费者个人所有,这也意味着消费者对其个人资料拥有民法的权利,即控制权、收回权、知悉权、修改权和请求司法救济权。上述五种权利既是法律对个人资料保护而赋予的个人权利,也是个人资料隐私权的主要内容。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实践层面上,隐私权仅仅囿于人格权的范畴, 寄生 于名誉权下给予保护的。笔者认为,在电子商务环境中,隐私权应该向其财产权性质方面着力发挥。在电子商务中,网络运营商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广告宣传,或其他营利操作而侵害消费者权益�?梢运�,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已经具备了商品交换价值。故笔者认为,将私人信息的权利配置给个人,个人就能够控制其私人信息从而形成对其私人信息的财产权。隐私权必须被视为一种财产权,只有这样它才能够被转让并最终能由受让人予以利用[6].私人信息财产权允许将私人信息的收益内化,任何其他人都不得无偿使用该权利资源,他们必须支付对价后,才能使用该权利资源,这样既能促进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受侵害的主要形式 根据上文论述,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隐私权主要内含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私事隐蔽权和个人生活安宁权,其中个人信息控制权最易受到侵害,本文主要涉及个人信息控制权受侵害的形式。 (一)任意收集个人数据。当前电子商务经营者为自身经营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经常任意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要方式是IP跟踪。在互联网上,每个用户都会被分配给一个唯一的IP地址。每一个被访问的站点都会得到该用户的IP地址。这些地址可被用来产生出一份该用户的记录,服务商可以根据该记录,清楚地了解到用户网上的行踪。网络服务商还可以通过 网络小甜饼 (cookies)之类的追踪软件来追踪用户在网上的行为,收集其兴趣或者其他个人可识别信息,然后根据这些信息,向消费者有针对性地发送广告,或者把这些信息出售给他人。这样,我们在任何时间登录任何一家网站,浏览任何一条新闻,选择、比较任何一种商品,都会被网络服务商详细记录在册。更为可怕的是,通过网上病毒程序非法收集个人资料。2004年8月18日,江民科技公司截取一款 黑洞 病毒,该病毒能够自动搜索用户客户端,并且能够绕过部分防火墙直接 植入 用户电脑当中。它不但能够像 蜜蜂大盗 那样自动开启用户的摄像头偷窥隐私,盗取用户所有密码,掌控用户电脑的所有资料,而且还具有录音功能,能够偷录下用户语音、视频聊天的一切隐私。收集个人数据的另一种常用方法是,当消费者在上网浏览或者购物的时候,被要求填写含有个人数据的表格。还有的经营者以市场调查、会员注册的方式收集个人数据。通过病毒程序或者窃听程序等消费者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个人信息很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再赘述。即使在消费者个人知息的情况下收集其个人信息也可能构成侵权,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取决于网络服务商再次使用所收集的个人数据是否超过必要的范围,是否经过消费者本人的授权。 (二)深层次开发利用个人数据。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控制权,除非经消费者特别授权或公共机关为公共管理需要而使用个人信息以外,均构成侵权。在电子消费或交易中,消费者提供必要信息只允许用于其本身的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更不能被散发或任意传播甚至被出卖。未经当事人同意,个人资料被用于与收集的个人资料事由无关的目的即为不正当的利用。当前,许多网络服务商都不公布其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使用政策,也不承诺不将这些信息用于规定目的、范围之外的活动,经常将收集到的个人数据进行再次开发利用,建立起种种类型的资料库。实际上,电子商务中的个人数据不但具有价值,更有成为商品的可能。现实中,个人数据已经成为商品在网络上买卖,甚至出现了专门的公司公开在网站上推销个人数据[7]。 (三)非法转让个人数据。个人数据被不当利用还表现为个人数据被擅自非法转让。个人数据在电子商务中的流转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商家之间相互交换各自收集的信息,或者是与合作伙伴共享信息。这种共享使个人数据用于交易以外的目的,使个人数据有可能被更多的商家知晓和利用,无异于变相侵害个人隐私。另一种是将个人数据作为 信息产品 销售于第三人或转让给他人使用。由于这种方式将个人资料商品化却没有向消费者个人支付任何对价,所以笔者认为这是对个人隐私侵犯最为严重的一种侵权行为。美国最大的网络广告商 Double click公司就因不当获取及销售网络个人材料而曾受到指控。 在传统的商务模式中,公民的隐私权虽然也会受到不法商人的侵害,但其侵害的范围和程度都远远不能与电子商务相比。IP地址被跟踪,隐私信息被非法出售,账户密码的泄露,邮件炸弹的肆虐,给个人带来难以想象的后果和网络秩序的混乱。网络隐私所能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和黑客技术的发展,使得消费者的隐私保护之战将长期存在。 三、我国网上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现状 当前,世界各国对隐私权保护方式存在明显差异。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采取直接保护方式,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个人隐私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得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而我国采取间接保护方式不承认隐私权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而是把其当作人格权下的某种利益,当个人隐私受到侵害时,只能借助于名誉权或其他人格权请求法律救济。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杉�,在《民法通则》中并未明确规定要保护隐私权。《宪法》第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但隐私权概念比 人格尊严 要广泛得多,《宪法》所保护的并非普遍意义上的 隐私权 。个别单行的法律法规里涉及到网络隐私或网络隐私权,如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8日通过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12条就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总体上来说,我国法律不但没有明确规定保护隐私权,而且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也仅仅停留在禁止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的程度。我国关于网络隐私的保护,基本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所以对我国的网上消费者而言,在法律上既没有新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规定可供适用,也不能求助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手段来保护个人的网络隐私。 四、完善我国网上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针对电子合同缔结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可以实行法律规制和行业自律并重原则。基于网络的国际性特征,采取国际通行的规则,明确界定信息收集者与信息被收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确定网上收集个人资料的主体资格。当前我国公民隐私权没有允分法律保障,网上个人数据保护措施严重滞后的情况下,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从主体资格上规范个人资料的收集。电子商务领域通行的规则是,在线经营者可以为了其本身开展的特定服务或交易的需要而自行收集客户或消费者的个人资料。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特别是与个人资料密切相联系的行业,是否可以自由收集,各国做法存在较大差异,笔者认为台湾地区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根据台湾地区制定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将收集处理个人资料的主体分为公务机关和非公务机关两种,非公务机关中专门收集个人信息资料的资信业收集个人资料必须事先取得许可,而其他行业实行核准登记,未经事业主管机关依法登记并发给执照者,不得为个人资料之收集,电脑处理或国际传递及利用。我国尚未有个人资料收集管制方面的规定,我们建议对于专门收集个人资信信息的专业公司实行许可制度,而对于一般个人资料收集只要在收集和利用方面做出规定即可,不必实行登记管制。 (二)确立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的发展依赖于用户对个人数据安全的信任。尤其是,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网上个人数据保护措施严重滞后的情况下,既要强调信息自由流动,又必须强调对互联网隐私权的保护。在立法上,我们可以参照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做法,确立个人资料保护的原则。笔者认为,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①依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如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依照该规定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如无明确规定,经营者在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也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的权益;②最低限度原则。经营者为某种合法的目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在实现其目的的前提下,最低限度地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如超出必要的限度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即为个人信息的滥用,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③向消费者说明及告知原则。经营者在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前,应就其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向消费者进行说明。在收集和使用之后,应告知消费者有关情况;④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原则。经营者有义务对所收集的资料采取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受第三方干扰。 (三)科学设置例外或免责条款。互联网的发展离不开对个人数据的合理使用。 保护隐私 和 保障信息流通 之间,既有矛盾,又相辅相成。由此决定,既要保证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护隐私成为信息自由流通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法律惟有平衡地协调两者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 双赢 。因此,在确立个人数据收集使用基本原则的同电,必须科学设置免责条款。例如,在以下情况中,网站可以免除可能的侵权责任:为了免除当事人在生命、身体或财产方面的紧急危险;为了增进公共利益;为了防止他人权益的重大�:�,且不会损害当事方的重大利益;根据执法机关的要求或者为公共安全目的向相关有权单位提供个人资料;因为消费者的过错导致个人资料泄露;因为政府管制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个人资料泄露、丢失、被盗或者被篡改,等等。 (四)确定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理论上对隐私权进行研究和在立法、司法上对稳私权保护呈专门化、国际一体化的趋势[8].隐私权作为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理应作为独立的人格权的组成部分,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尤其是在互联网日益普及、人们越来越多地利用互联网作为信息传送和信息交流的今天,这一问题更应当引起政府、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广大网民的重视,并在全社会形成一整套保护网上隐私权的法律及其执行机制。唯其如此,才能使人们的人身权具有完整性、彻底性。 (五)行业自律组织应作出相应的规定,以引导行业自律。加强网上信用体系的培育,行为自律组织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在当前网络个人隐私缺乏有效的立法规制的情况下,行业自律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规则模式,即使在制定相关的法律后,行业自律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六)加强国际间协调。由于互联网具有超国界性,因此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需要国际间协调,让本国的法律给本国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的同时,也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本国用户的隐私权,这就要求要尽快完善隐私权保护体系,与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大家都认可的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 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是实现个人和社会基木和谐,达到整个社会安定有序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今天,只有在人们的隐私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的情况下,才能使人们的人格得到健康发展,也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整个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161。 [2][美]阿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M].冯建妹等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13。 [3]张莉。论隐私权[A].徐显明。人权研究:第三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388。 [4][美]阿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M].冯建妹等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254。 [5]高富平。个人信息与隐私。 [6][美]阿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M].冯建妹等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290。 [7]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22。 [8]梅绍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104。责任编辑:三皮 税收信息化建设中的信息安全技术研究
